
當一個企業要實施ERP時,通常要與軟件開發商或咨詢公司簽訂關于管理咨詢方面的合同,從而形成相應的法律關系。這些法律關系涉及的主要權利與義務包括:所采用的ERP軟件的管理特征、實施企業管理現狀的分析報告、管理思想與方法的培訓、管理咨詢與指導、管理制度的制訂與建立、管理問題的即時診斷與解決等。在合同當事人中如何平衡好其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對以后實施的成功與否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權利與義務的錯位
以往實施ERP不成功,很多就是因為企業管理制度與所使用的ERP系統不配套、企業二次開發引起的管理矛盾與混亂等原因。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往往是由于在簽訂合同時沒有正確地具體地約定相互間的權利與義務。
當前,我國ERP實施過程中的管理咨詢大多是由軟件開發商進行的,在合同中對咨詢的權利義務規定得已經比較詳細和完備了,但也只是負責管理咨詢、指導和培訓,而由業務流程引起的崗位職責的制定和相應的管理制度的制定,則是由實施企業來完成。我們認為,這種劃分是不合理的,或者說,這種權利義務的劃分是不對等的。這是因為:
第一,從專業知識和經驗上看,實施企業的主要管理人員以及大多數管理人員,對ERP的業務流程和管理理念畢竟是剛剛入門,他們不可能把剛學到的一點知識,立刻變成用以規范業務流程的系統的管理制度。而咨詢公司和軟件開發商的專業咨詢人員已經具有系統的ERP業務流程操作和管理知識,以及ERP實施的經驗,因此,他們不僅僅要對實施企業進行管理咨詢、培訓和指導,而且應當承擔為實施企業制定業務流程的崗位職責和相應的管理規章制度的義務。
第二,從實施企業支付的費用比例的權重分析上看,實施企業實際支付的軟件費與咨詢費的比例一般是1:1或1:1.5左右。在咨詢費占總費用一半左右的情況下,按上面的分析,軟件開發商或咨詢公司提供的僅是培訓、咨詢、指導等行為性的義務,只要實施了,就算實際履行了。在這一點上,權利與義務的確是有些失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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