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新網11月29日電 據北京法院網官方微博“京法網事”消息,備受關注的“7·20首都機場爆炸案”二審今天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冀中星的上訴,維持原判。冀中星一審被判有期徒刑6年。
2013年7月20日,冀中星攜帶自制爆炸裝置,自山東省鄄城縣居住地乘長途汽車獨自來京,當晚18時許至北京首都國際機場三號航站樓,在遇到警察現場執法時引爆自制爆炸裝置,造成其本人重傷、一名警察輕微傷。爆炸現場秩序混亂,國際旅客到達出口通道緊急關閉。冀中星被警方當場控制。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冀中星采用極端方式,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危及公共安全,構成爆炸罪。10月15日,該案在朝陽區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6年。
一審宣判后,冀中星認為量刑過重,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11月18日,冀中星辯護律師劉曉原在微博透露,當天下午接到北京市三中院承辦該案的法官電話。主審法官稱,合議庭研究決定,該案只作書面審理,不開庭審理,讓他遞交辯護意見。
對此,三中院予以證實,并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二審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不過,此案會公開開庭宣判。經法官書面審理,確定29日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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