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15日公開宣判原中共菏澤市委常委、統(tǒng)戰(zhàn)部部長劉貞堅受賄案,認定被告人劉貞堅犯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對其受賄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7年初至2012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劉貞堅利用其擔任中共巨野縣縣委書記、菏澤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巨野縣田橋鎮(zhèn)原黨委書記陳宜民、山東新巨龍能源有限責任公司等個人或單位在職位調整、工程承攬、項目運作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多次單獨或通過其妻江英娟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58.1579萬元。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貞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劉貞堅在主政地方期間大肆賣官斂財、權錢交易,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嚴重敗壞社會風氣,社會影響十分惡劣,依法應予嚴懲。其雖有部分退贓、認罪悔罪、坦白等情節(jié),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根據(jù)劉貞堅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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