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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9時整,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程琥作為審判長,在該院第十法庭敲響法槌,依法公開審理北京鴻寶方達工貿有限公司訴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案。順義區區長盧映川首次作為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
北京鴻寶方達工貿有限公司訴稱,1999年至2000年間,原告與順義區計劃委員會的下屬企業北京市順義區福祿達出租汽車公司簽訂了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期間,順義區計劃委員會辦理了所涉土地的出讓手續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2000年3月22日,原告從順義區計劃委員會取得本案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順義區計劃委員會向原告交付了土地。
由于政府及規劃修改原因,原告取得土地后,一直未能用于建設老年活動中心建設項目。現案件涉及的土地規劃為綠化用地,北京市規劃委員會順義分局告知原告,現在只能進行原建工程審批,不能進行新建工程審批。原告認為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無法行使“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附屬設施”等用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商業服務用途的權利,致使土地閑置,給原告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原告由此向被告提出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征收申請。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告具有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征收的職責。
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被告提交申請書,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請后,轉交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順義分局(以下簡稱順義國土分局)處理。2015年1月16日,原告收到順義國土分局作出的《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認為原告申請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征收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除此之外,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任何答復。
原告認為,相關政府部門編制并審批了涉案地塊的相關規劃,并將該地塊規劃為綠地,在原告向規劃部門申請新建建筑規劃審批時,因實施該規劃而不能審批。由于必將進行的綠地建設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對原告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出了限制。由于規劃的實施土地必然會調整使用,據此,原告申請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被告轉交順義分局對涉案申請處理不符合法律規定,另外,原告的申請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而向被告提起的正當法律程序,被告卻以信訪信件的方式交由其所屬政府部門處理,存在程序不當。
綜上,原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職責,對原告申請收回京順國用(1999出)字第0069號《國有土地使用證》、京順國用(1999出)字第0070號《國有土地使用證》、京順國用(1999出)字第007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項下國有土地使用權,并對地上房屋進行征收補償的申請依法處理,作出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及房屋征收決定。
被告答辯認為, 2014年11月5日,被告收到原告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書》。2014年11月13日,被告將該申請書批轉到順義國土分局辦理,順義國土分局經審查認為,原告提出的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土地使用權收回條件,也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故于2015年1月順義國土分局以信訪形式回復了原告,告知原告申請不成立的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上述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行使是選擇性的,且本案原告所述的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權理由不符合應當予以收回的法定條件。
綜上,盡管被告有依法作出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決定的法定職責,但因原告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故原告的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上的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代理人在最后陳述中表示,“原告使用的土地現在經過規劃編制為綠地,這種設置的結果不管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什么樣的影響,這種編制是國家規劃。這是本案不爭的事實。順義區政府已經履行了相應的職責。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要求法院駁回。”
北京市四中院在今天的庭審中設置了法官助理席位,負責查明當事人身份、宣布訴訟權利義務、舉證指導、證據交換、歸納爭議焦點等大部分庭前準備工作。庭審開始后,在各方當事人陳述訴辯主張的基礎上,審判長根據順義區政府是否具有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征收的法定職權、案件涉及的國土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是否符合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征收的法定條件、被告收到申請后轉交北京市國土局順義分局處理,是否符合程序要求、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履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征收申請是否屬于信訪事項等四個爭議焦點,組織各方當事人陳述事實觀點和提出法律意見。上午11時許,審判長程琥再度敲響法槌,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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