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肇事車輛。南國都市報記者林方岱攝
三亞警方公布調查情況
肇事者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被記12分,罰款2000元,行拘5日
新聞追蹤《駕車追尾司機途中離開事故一方網上發帖表質疑》
南國都市報3月5日訊(記者林方岱)近日,有網友發帖反映“原三亞市天涯海角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江某肇事逃逸”一事,引起社會各界關注。3月5日,針對網貼反映的情況,南國都市報進行了獨家報道,引起社會強烈反響。3月5日下午,三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就該案件的調查情況及處理結果向本報進行公布。
調查過程中肇事者消失
事發2日后才露面
據三亞市交警部門調查,3月2日晚,符某駕駛瓊B**501小型客車沿鳳凰路自北向南行駛,22時30分行至凱豐酒店路段時,被江某駕駛的瓊B**969小型客車追撞尾部,致使兩車輕微受損。22時50分,交警支隊西線大隊事故中隊接到報警后,于23點到達事故現場,在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后,對事故雙方的駕駛證進行暫扣。鑒于該事故輕微且責任明確,符某和江某現場協商賠償事宜,但雙方對賠償的數額爭議較大,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由于事故現場圍觀群眾較多,為避免二次事故發生,交警要求事故雙方到事故處理大隊作進一步處理,雙方均表示同意,并驅車前往,于23時40分撤離現場。當事人江某駕車離開現場后,未經交警同意,一直沒有前往事故處理大隊,且交警多次聯系其未果,當事人符某則一直在事故大隊等候至凌晨3時。3月3日,江某委托其朋友與符某商談賠償事宜未果,3月4日下午,江某在警方的催促下,才趕到事故大隊與符某當面協商賠償問題,現雙方已達成賠償協議,并已履行。
經交警部門調查,當事人江某明知自己駕車發生了事故,在事故處理交警到達現場,當事雙方協商未果后,交警要求其前往事故大隊作進一步處理的情況下,未經交警同意私自駕車離開,且一直未向交警說明情況。事后,交警與其多次聯系,江某方才于事故發生后2日來到事故處理大隊,致使警方無法對事故相關證據進行提取固定,影響了交通事故的處理。
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肇事者被依法處罰
針對這起事件,三亞交警部門經過調查后作出了處理結果。依據《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交通事故當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行為:(一)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仍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者為逃避法律責任棄車離開事故現場的”之規定,江某已經構成了交通肇事逃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第1款第(三)項、第2款之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交警部門將對當事人江某給予罰款2000元,駕駛證記12分,并處行政拘留5日。
對于網上提及的酒駕問題,由于江某的逃逸行為,致使交警部門無法提取證據,從而沒有證據來證實。
對于在事故接處警過程中,交警有無違法、違紀行為,三亞市公安局警務督察支隊已經全面介入調查,一經查實,將嚴肅處理,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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