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某30年前在甘肅省蘭州市安寧區修建的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設,安寧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對房屋進行了強制拆除,被韓某起訴。法院判決確認執法局的強拆行為違法。
22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2014年度蘭州市中院十大案件。其中包括一起因強拆訴執法局行政行為違法的案例。
韓某經蘭州市安寧區城建局同意,于1985年3月在安寧區邱家灣19號修建營業用房。2012年5月5日,安寧區執法局認定韓某所建126.02平方米的房屋為違法建設,對韓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自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兩天內自行拆除所建違法建設,并于當日將該處罰決定張貼于該房屋大門。
2012年5月8日,安寧區執法局強制拆除了該鋪面房。韓某起訴要求撤銷處罰決定書。經法院審理判決確認安寧區執法局作出的處罰決定無效。韓某又提起要求確認安寧區執法局強制拆除房屋行政行為違法之訴。
一審法院判決確認安寧區執法局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安寧區執法局上訴后,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張瑗說,本案中安寧區執法局在征收人與被征收人沒有達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依法送達決定書便進行了強制拆除。該強制拆除行為未遵守行政強制法規定的催告、聽取當事人意見、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并送達當事人等相關程序規定。
張瑗表示,行政強制執行要有合法的依據,并且告知當事人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權利,以保護當事人合法訴權和財產權益。行政機關違法行政,必將承擔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后果。(記者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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