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華網寧波11月14日電(記者鄭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4日開庭審理原寧波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長陳建勝受賄、濫用職權案,最終,寧波中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被告人陳建勝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8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陳建勝在擔任寧波市城管局城管一處副處長、處長、局長助理、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陳某、林某、程某等人所送的現金共計人民幣75萬元。
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陳建勝在擔任寧波市城管局副局長、寧波市渣土辦負責人期間,在對寧波市江東區林甬碼頭申報臨時中轉碼頭進行核準、審批的過程中,明知林甬碼頭沒有港口經營許可證,有安全隱患,不符合中轉碼頭的設置條件,而將林甬碼頭確認為臨時中轉碼頭。林甬碼頭自2010年9月被確定為臨時中轉碼頭后,一直向甬江偷排建筑泥漿,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17萬余元。另外,林甬碼頭自2012年5月至2013年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三起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兩輛自卸車墜毀,共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36萬余元。
寧波中院認為,被告人陳建勝的以上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另外,陳建勝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已構成受賄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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