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座新校舍的建成,與一樁行賄案扯上了關系。但記者發現,受賄者雖入獄,多數行賄者卻未被追責。
牽扯行賄的,是河南省伊川縣的上天院小學。2013年10月30日,本報刊發文章《一座與“行賄”有關的新校舍》,對此事進行了報道。河南伊川縣委宣傳部、伊川縣紀委均向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由于沒有收到判決書,因此“不清楚有本縣公職人員牽涉到該案中”。伊川縣教育局局長王瑞卿、副局長李校立等人仍擔任原職,未受到任何處罰。
紀檢部門回復“不知情”,行賄人員未受罰
2012年12月18日,河南省孟津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并罰,判處河南省教育廳原審計處處長、財務處副處長馮哲有期徒刑15年。2013年3月15日,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2013年1月17日,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主辦的河南法院裁判文書網,對馮哲案一審判決書予以網上公示。判決書中明確列舉了馮哲被審理查明的45起受賄事實,成為認定馮哲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證據。
洛陽中院負責終審的主審法官孔海建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在終審判決中,一審判決書中的10項受賄事實,因證據不足沒有被認定,最終認定的受賄事實為35項。
在這35項受賄事實中,上天院小學是其中之一。
該案一審判決書顯示:“2010年11月春節前,為感謝馮哲為伊川縣上天院小學撥付校舍改造資金提供的幫助,伊川縣教育局局長王八×和副局長李十一×在省教育廳停車場送給馮哲現金2000元。”
中國青年報記者統計,這35項受賄事實,涉及了河南省12個市、共計50名行賄人,其中不乏縣教育局局長、縣教育體育局教研室主任等國家公職人員。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對中國青年報記者指出:“一些行賄行為因數額較小、情節輕微,雖未達到犯罪的程度,但還是應該受到行政和黨紀處罰。”
記者致電聯系了12個市的紀檢部門。取得聯系的8個市紀檢部門均回復,并不知曉本市有公職人員涉及馮哲案,因此沒有對行賄人員作出處罰。
河南省鶴壁市紀檢委工作人員表示“沒聽說”,并稱沒有收到相關判決書,不了解情況。“異地審理案件的判決書不會送到鶴壁市來,我們也就不清楚有誰參與了行賄。”
焦作市紀檢委宣教室工作人員也表示:“這個事情我們不清楚,也沒人跟我們反映這個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行賄罪立案標準的規定》,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但中國青年報記者在就馮哲案判決書中所涉行賄人員的工作現狀及追責情況進行調查時發現,即便達到這一標準,也不乏“帶病在崗”或未被處罰的情況。
馮哲案判決書中顯示:“在2011年春節前,鶴壁高中校長翟××為感謝馮哲在下撥資金過程中給予鶴壁市鶴壁高中的關照,在馮哲辦公室送給馮哲現金4萬元。”
記者撥通了鶴壁高中的電話,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翟某一直擔任該校的校長職務,近年來未聽說人事變動的信息。
判決書還披露:“在2009年至2011年期間,焦作四中校長李一×為該校爭取資金找馮哲幫忙,李一×為感謝馮哲在撥付資金中的關照,分3次送給馮哲現金3.4萬元。”
但根據“河南教育網”的報道,自2007年起,李某開始擔任焦作四中校長,并兼任該校黨總支書記。目前,焦作四中的官方網站上,李某依然擔任該校校長職務。焦作四中辦公室工作人員也向記者證實了這點。
判決書披露,行賄的有縣教育局局長。“2007年,桐柏縣教育局局長馬××為該縣高中爭取資金找到馮哲,馮哲答復需到教育部活動并需要經費,2008年春節前撥款40萬元到位后,馬××派會計孫凡學和司機姚××到鄭州送給馮哲現金6萬元;2009年該校再次向省里申請校舍維修資金,在撥款到位后,在2010年3月,馬××和司機姚××一塊到馮哲辦公室送給馮哲現金6萬元。”
桐柏縣教育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馬局長因年齡問題已于兩三年前退休,不清楚是否受到處罰。
判決書披露:“淅川二高校長王十一×多次向馮哲提出讓在資金上給該校予以照顧,在2008年年底馮哲通知該給其撥了40萬元的項目款,并提出其中花費費用1.7萬元,王十一×于2009年2月,送給馮哲現金兩萬元。”
淅川二高的校長辦公室工作人員李先生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今年3月,紀委曾找校長談話并批評。
該工作人員認為沒有追究的意義:“這就是來回跑的一個費用,這是正常工作啊。這種情況都是為了工作,又不是裝到個人腰包。”
此外,行賄的還有舞陽縣的學校。“在2010年10月,為感謝馮哲在給舞陽縣三高撥付資金過程中的關照,時任舞陽縣三高的校長關××、副校長董一×及會計董二×在教育廳地下停車場內送給馮哲現金兩萬元。”
記者與舞陽縣三高取得了聯系,工作人員確認了現任校長是關校長。但當記者詢問關校長在“馮哲案”后是否受到懲處時,對方回答“我是從外面過來的”,并隨即掛斷電話。
此外,對于涉及行賄的光山縣第二完全小學正副校長、光山縣白雀園鎮張寨村支書的處理問題,記者電話詢問了光山縣紀委。
光山縣紀委辦公室主任徐主任表示,因為沒接到也沒看到過相關的文件,對這件事不清楚,并表示如果接到上面的相關文書,“該給怎么處理的肯定要給處理的”。
“沒有判決書”讓行賄者逃脫責罰?
記者調查發現,對于為何沒有對行賄者進行查處,多個市紀檢部門表示,因為沒有收到判決書,所以不知道有本市公職人員涉及行賄,也就未對其進行查處。
但孟津縣人民法院負責馮哲案一審的審判長陳新安表示,按照相關規定,法院沒有義務向行賄者所在單位及紀檢部門寄送判決書。
孔海建也表示,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法院只需要向公訴方、被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送達判決書,如果被告方是國家公職人員,則需向被告方所在單位紀委寄送判決書。
記者隨后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了解情況,據工作人員介紹,按照一般的程序規定,法院會將判決書寄送給原告、被告和代理律師,但證人不是法律規定的必須送達主體。
今年5月,河南5名官員被查出“戴罪任職”,最長達3年,其中兩人還獲得升職。
河南省高院工作人員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戴罪升職”事件后,最高人民法院曾出臺一項內部規定,要求要向職務犯罪的被告人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送達判決書。
規定出臺后,河南省高院不僅會將判決書寄送至案件的原告、被告,還要將判決書向職務犯罪的被告人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送達。
“但是向證人所在單位和紀檢監察部門送達判決書,目前還沒有出臺相關的規定。”該工作人員坦承,“目前不是硬性要求。”
“法院主動寄送,這不符合常理。”孔海建說,“紀委如果要對行賄者進行處理,應該由其主動向法院索要證據材料和文書作為參考。”
河南高院另一位工作人員也表示:“證人是作證的,法院是針對原告和被告發的判決書,并不是針對證人發的。法院沒有義務向證人所在單位和當地紀委送達判決書。”
北京市律師協會刑法委員會副主任許蘭亭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目前,對類似受賄案件牽扯出的行賄者,其查處工作主要依靠紀委“主動關注”。
但孔海建和陳新安均向記者表示,目前,還沒有行賄者所在地的紀檢部門來要過相關證據材料和文書。
“如果紀檢監察部門知道消息,主動到法院和檢察院來了解,法院和檢察院就會做詳細的介紹。”洪道德說,“如果紀委不主動,這個事情很可能就過去了。”
專家建言:健全判決書送達機制提高行賄成本
事實上,行賄者逃脫懲罰早已不是新鮮事。
今年9月,有媒體報道,張家川一名中學生因在網上發帖“造謠”被刑拘。該事件引發社會強烈關注,隨后,就有網友意外發現,該縣公安局局長白勇強早在一份1月的判決書中就已被認定存在行賄行為。該事實被曝光后,“帶病在崗”的白勇強被停職。
成都理工大學廉政與社會發展研究所副所長肖云忠說:“目前,對受賄的案件懲罰比較多,但是對行賄的案件判處要輕一點。”
原因何在?中央黨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林喆認為:“現在雖然已經加強了對行賄人的打擊,但行賄人需要出庭作證,作為污點證人,對他們的處罰往往會比較輕微。”
我國《刑法》第390條也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除了有“污點證人”的身份作保護外,許蘭亭表示,由于目前沒有規定“判決書必須送達行賄者的單位及紀檢部門”,紀委就難免因“不知情”而“不處罰”。
針對這種情況,洪道德呼吁,應彌補這一漏洞,建立將判決書送達行賄人所在單位及紀檢部門的機制。
他分析,法院作為一個審判機關,應該被動辦案,而不可以主動辦案。“因此,向行賄者所在單位及紀檢部門送達判決書的責任,應該由檢察院來承擔。”
“檢察院和紀檢委之間,聯系很緊密,紀檢監察部門一旦發現了違法事實,對違法人員進行處理的同時,會把涉嫌犯罪的部分移送至檢察院。”
洪道德指出,按照目前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只有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時候,才需將涉案人員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而針對起訴案件中的其他涉案人,“現在的情況是沒有明確的規定。”
因此,他認為,應該建立一個檢察院和紀委間的逆向工作流程。“人民檢察院在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立案偵查以及審查起訴過程當中,如果發現還有一部分人已經涉嫌違紀違法,還沒有達到犯罪程度,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把這一部分人的違紀違法行為移送到紀檢監察部門去處理。”
肖云忠還建議,紀檢監察部門應建立一項行賄人“行賄行為”的披露制度。
“就像公民的誠信檔案一樣,在打交道之前,公眾可以查閱這個人有沒有行賄記錄,了解他受到過的懲罰。”
“這一舉措,能夠讓行賄人的代價變大,削弱行賄人的動機,并有助于公眾實行監督。”肖云忠說。
政府部門領導人簡歷
各省歷屆省委常委名單
全國政府各部門人事變動公告
時政熱點資訊信息
最新政府采購信息
最新政府中標信息
最新政策法規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