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年間,村委會在小賣部賒賬共計5.9萬余元,個體戶張女士拿著前任村支書寫的證明起訴要錢,結果現任村支書不認賬。近日,通州法院綜合證據判決支持了張女士的訴求。
張女士稱,她所在村的村委會為了給村民發放福利,多次從她經營的小賣部購買副食等商品,每次都只是記賬不付錢。從2008年到2012年間,村委會共計在她的店里花費7.7萬余元,其間陸續支付了貨款1.8萬余元。2012年10月24日,前任村支書為她出具書面證明,證明村委會在其任內共欠她貨款5.9萬余元。此后,她多次向村委會索要該款,對方始終不支付,無奈之下她只好訴至法院。
庭審中,村委會現任村支書對張女士提供的證據不認可,認為前任村支書寫的證明只能代表其個人,不能代表村委會。現任村支書還提出,根據張女士的記賬,有很多的商品如蝦仁、雞翅、帶魚等明顯是宴請所用,甚至還有像茅臺酒這樣的貴重商品,這些都不可能是村委會所購買,應該是前任村支書把個人的賬記在了村委會的賬上。經過核對,村委會只同意支付其中的1.2萬余元。
法院為此向前任村支書核實此事。他說,張女士起訴時提到已經支付的1.8萬余元貨款,就是他個人的欠賬,已經由他個人償還完畢。其余5.9萬余元貨款與他個人無關。
為查明案情,法院向鎮政府審計科了解情況。審計科工作人員表示,在村里換屆時兩任村支書進行職務交接時,審計科對村委會的債務進行過審計。經查,村委會確實還欠張女士5.9萬余元貨款,里面已沒有前任村支書的個人欠款。
通州法院審理后認為,綜合張女士的證據和鎮政府審計科的證明,可以證實村委會欠付張女士貨款共計5.9萬余元。法院判決村委會給付張女士此筆貨款及相應利息。據悉,判決后沒幾天,村委會就派村里會計將錢款全部付清。(記者裴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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