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下午,省高院在網上公布了2011年7月22日發生的造成42人死亡的特大臥鋪客車燃燒事故案的二審判決,省高院裁定,維持信陽市中院一審對相關責任人楊立論、楊立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另外5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年至2年的判決。此外,威海交運集團已賠償受害人親屬各項損失共計2295萬元。
偷運危化品上客車釀禍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楊立良經營管理的山東省淄博市匯昌石化助劑有限責任公司和山東省淄博市佳澤化工有限公司在生產、銷售偶氮二異庚腈過程中違反規定,在產品上未粘貼危險化學品標簽,未委托有資質的車輛運輸,而是采用火車、大巴、快遞等運輸方式。2011年7月21日10時許,匯昌公司工作人員張輝(已死亡)在威海將10箱偶氮二異庚腈裝上開往長沙的魯K08596長途客車,后張輝又讓楊立論將5箱偶氮二異庚腈送至高速公路立交橋上,當魯K08596客車到達后,一起堆放在客車車廂后部。
該車核定載客35人,行至山東省菏澤市境內時已超載至47人。22日3時40分許,該車行駛到京港澳高速938km+115m處,因偶氮二異庚腈在不符合危險品包裝、運輸的環境中長時間擠壓、摩擦,受熱分解,發生爆燃,致42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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