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新社濰坊3月31日電(梁犇李軍李揚)山東省濰坊市坊子區人民法院31日對“毒生姜”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周某某等四人犯非法經營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一年至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5000至20000元人民幣罰金。
被告人周某某在濰坊市峽山生態經濟發展區經營一家果樹技術服務中心,多年從事技術咨詢、技術推廣、農藥銷售工作,在明知“神農丹”(學名:5%涕滅威顆粒劑)是一種劇毒農藥,禁止應用于蔬菜和瓜果培植,卻因姜農需求,為多掙錢,違反濰坊地區禁止銷售要求,私自銷售。從2006年起,周某某在未經相關部門許可,未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大量購進“神農丹”銷售給周邊的農資超市和種植大姜的農民,于2013年案發前經營數額已達10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周某某經營的果樹技術服務中心并未申辦理過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未經許可卻私自經營法律、行政法規限制買賣的物品,且經營數額達10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應予懲處。而被告人趙某錄、趙某水、董某某三人明知“神農丹”不能用于生姜種植,卻為盲目追求經濟效益,罔顧人民群眾健康安全,在生姜種植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神農丹”,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應予懲處。
鑒于四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且悔罪認罪態度較好,所種植的生姜已全部鏟除,未持續造成惡劣后果,法院依法作出相應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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