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網南昌3月18日電(記者秦海峰)財務科長不遵守財務紀律,反而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司賬外資金用于個人炒股。日前,江西省德興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李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2005年8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李某擔任某地勘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地勘公司)財務科科長。2007年3月,地勘公司與某勘測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勘測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合同約定的勘查項目工程量為2萬余米,綜合單價為365元/米。同年年底,地勘公司總經理侯某(另案處理)主持召開了有被告人李某參加的會議,決定通過提高地勘公司與勘測公司的工程單價的方式套取部分資金,用以支付地勘公司準備搬遷的搬遷費等,但沒有決定由誰管理該資金。會后,侯某等人找到勘測公司的授權代表周某,經協商決定將工程單價提高到429元/米,并口頭約定多增加的資金由周某按88%的比例返還給地勘公司,剩余的12%交給周某。后經結算,周某應返還給地勘公司所套取的資金為105萬余元。
2008年2月至3月,工程尚在施工期間,被告人李某要求周某給錢給自己,周某先后匯款合計78.18萬元至李某的個人賬戶。李某將上述款項全部用于炒股。2009年初,侯某得知李某向周某要錢的事,要求李某與周某對賬。自2009年1月至2010年10月,李自興向周某還款68萬元,尚有10.18萬元沒有歸還。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在擔任公司財務科長期間,明知其所任職的公司在周某處有賬外資金,利用職務便利,擅自從周某處提款78.18萬元,數額巨大,并投入個人股市用于營利活動,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鑒于被告人李某在案發前歸還了大部分的資金,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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