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理財務、協調科室業務關系的綜合科科長,接受他人請托,利用職權形成的“人脈”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受賄14萬元。
3月17日,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原溫州市房屋安全鑒定所裝修管理科科長李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并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4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李某,男,44歲,大專文化,原系溫州市房屋安全鑒定所裝修管理科科長。2007年至2009年,在溫州市房屋安全鑒定所負責財務、綜合協調各科室業務關系。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至2009年,李某在擔任溫州市房屋安全鑒定所綜合管理科科長期間,利用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接受黃某、余某、夏某、金A某、金B某、瞿某的請托,為黃某與胡某、余某、夏某、金A某、金B某、張某等七人名下房產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提供幫助,其明知上述房產難以通過D級危房鑒定,仍然向請托人建議對房屋進行人為破壞或用他人舊房頂包,同時向其所在的鑒定所鑒定科負責鑒定的同事打招呼給予關照。

請托人根據李某提出的建議,利用對房屋進行人為破壞和用他人舊房頂包的手段,均通過D級危房鑒定進而獲取拆建的資格,李某為此收受請托人黃某等人所送錢款共計人民幣14萬元。
2013年3月25日,鹿城區紀委工作人員根據掌握的李某收受瞿某人民幣1萬元的事實,將其帶到市紀委辦案點接受調查,在接受調查期間,其主動交代了涉案受賄事實,并退出贓款人民幣20萬元,同年4月14日,移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檢察院偵查。
法院認為,李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的財物,計人民幣14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予懲處。鑒于其具有自首情節,且已退出全部贓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故而作出如上判決。見習記者王春法制網通訊員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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