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年10月29日,杭州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一舉中標,獲得溫州甌海大道西段快速路工程部分標段的工程承包權。然而,該工程卻幾經易手,最后的施工方變成了不具有分包建設工程資質的包工頭金某和彭某。
由于工程進展緩慢,包工頭被要求退出施工現場。去年2月,二人以非法買賣法定招投標工程的承包合同為由,將杭州市政工程集團、溫州中冠建設以及中間人項某告上法庭,要求三方賠償此前墊付的1067.2萬元工程款。經過近一年時間的審理,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決,要求項某和溫州中冠建設有限公司賠償600余萬元。
杭州市政公司中標后將工程分包
甌海大道是溫州市區東西走向的交通大動脈,有“溫州市第一路”之稱。2009年10月29日,杭州市政工程集團獲得甌海大道西段快速路工程部分標段的工程承包權。杭州市政之后并未施工,而是將部分工程分包給溫州中冠公司承建。接著,溫州中冠公司又通過中間人項某將部分工程轉包給金某。在金某施工過程中,原告彭某主動要求合伙。 后來,由于金某和彭某施工緩慢,嚴重延誤工期,杭州市政公司因此發函,要求金某和彭某退出施工現場。而此時,金某和彭某稱,已經墊付工程款1067.2萬元。
法院經查證認為,杭州市政公司與溫州中冠公司之間存在建設工程分包合同關系;原告與項某之間為轉包關系;溫州中冠公司與項某之間為掛靠關系。
判定原告與項某之間合同無效
此案中,原告稱溫州中冠公司實際由被告項某控制,溫州中冠公司的大股東系項某兒子。法院認為,項某與金某系公民個人,均不具備建設施工企業資質,因此二者之間的建轉包合同為無效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當相應責任。
此案中,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金某因甌海大道工程已向被告項某支付款項632.2萬元,彭某因甌海大道工程向項某支付款項30萬元,扣除合同轉交時62萬元的前期費用,項某還需返還兩原告600.2萬元。
溫州中冠公司需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溫州中冠公司作為項某的被掛靠單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存在過錯,應與被告項某承擔連帶責任。
另外,對于原告提出的杭州市政公司對上述返還款項應承擔連帶責任的要求,法院認為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因此不予采納。(浙江在線記者 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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