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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現場(資料圖)
2013年8月27日,一輛寶馬車在宜賓白塔山下越過雙實線撞上了對面駛來的別克車,隨后撞上大貨車,事故造成4死2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寶馬駕駛員周孝禮系醉駕,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今年1月6日,該案一審宣判,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賓市翠屏支公司、周孝禮、周仁武,共須支付賠償死者父親幸享懷、死者兒子幸平(化名)747007.42元。
對于這個結果,原被告雙方均提出上訴。在昨日上午的二審開庭審理現場,雙方爭論焦點主要集中在被告方周仁武(肇事者父親)是否該擔責,以及周家履行對車禍死者幸云成的經濟賠償問題。據悉,二審結束后,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擇日宣判。
原告方肇事車車主應該擔責
昨天上午10時30分,轟動一時的白塔山車禍案二審,在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告方有死者幸云成前妻張興瓊及代理人出庭,而被告方則是由兩名代理人以及保險公司代理人出庭。
在昨日的庭審中,原、被告雙方一直就肇事車車主周仁武是否該擔責,以及周家履行對車禍死者幸云成的經濟賠償問題,展開爭論。庭審現場,幸云成的前妻張興瓊很是激動。“車禍中的其他三名死者,都在較短時間內,得到了被告方的各40萬經濟賠償。而幸云成一直未得到賠付。”她認為,被告方對死者幸云成的賠付,缺乏誠意。
作為原告方,張興瓊也認為,寶馬車主周仁武應對這起車禍承擔連帶責任。對此,被告方回應,車主周仁武不應承擔任何責任,應由其兒子周孝禮承擔全部責任,但周孝禮現處于重癥監護狀態,不具備刑事承擔能力和經濟賠償能力。
被告方愿以50余萬元調解
對于被告方反映的肇事者周孝禮仍處于重癥監護狀態的說法,原告方死者幸云成的未婚妻李春并不認同。“我從一個朋友那里了解到,周孝禮早已回家了,也并沒有跟父親周仁武分家,年前周孝禮還能跟他戰友QQ視頻聊天。”李春說,按照周仁武的經濟實力,不可能沒錢賠償。。
對此,被告代理律師曾其貴回應,周仁武不應承擔連帶責任。他給出法律依據,車輛的所有人或管理者,在明知對方有醉駕、吸毒等情況下,仍將車交給他人駕駛,出事后也應承擔責任。曾其貴認為,當時周仁武在外地出差,他把車交給兒子周孝禮后,并不知道兒子要喝酒,醉后還駕車。因此周仁武不應承擔責任。
曾其貴還透露,對于此事,被告方想調解,愿意在一個月內賠付50萬-55萬。但原告方堅持肇事者周孝禮及車主周仁武承擔連帶責任,需賠付75萬。“對于這個賠付金額,被告方覺得過高。”曾其貴說。雙方不滿意賠付標準二審結果將擇日公布
據了解,在一審宣判時,法院就審理查明,經交警部門認定,寶馬駕駛員周孝禮系醉駕,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周孝禮與其父親周仁武居住生活在一起,周仁武將其所有的川Q38188車的車鑰匙交給其子周孝禮后,對其所有的車子一直處于放任不管的狀態,即對該車怠于行使管理責任,且從客觀上也放任了此次交通事故危險的發生。因此,在一審宣判時,法院已依法認定原告幸云成交通事故死亡的各項損失為747007.42元,判決保險公司支付總金額中的112000元,扣除原告已獲得的喪葬費17936.5元,還應支付94063.5元;周孝禮賠償原告幸享懷、幸平其余損失635007.42元中的60%,即381004.45元;周仁武賠償原告幸享懷、幸平其余損失635007.42元中的40%,即254002.97元。
然而,對于一審判決結果,原被告雙方都不滿意,均提出上訴。“周仁武不應承擔責任。”曾其貴說出上訴原因。而李春給出的上訴原因是,對周家的處理態度不滿意。“他們并沒有執行法院判決的賠付標準,我們對這個賠付比例分配也不滿意。”李春說。
昨日二審過后,法院宣布庭審結果將擇日公布。
原標題: "宜賓寶馬越線撞車致4死2傷"續:車主是否擔責仍是焦點
原文鏈接: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4-03/14/c_126265257.htm
稿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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