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25日,記者從江西法院網獲悉,被告人張炳泉在2006年5月至2013年8月擔任上饒德興市財政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錢財共計人民幣87.9萬元。日前,余干縣法院判決張炳泉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零6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
據悉,江西某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范某為了在工程款可安排資金的審核及工程款的撥付上得到張炳泉的關照,于2007年、2008年、2009年三年的春節前分別送給張炳泉10萬元現金,共計30萬元。
張炳泉的收受的錢財還有:承建了德興市婦幼保健院大樓建設工程、污水管網工程和會展及演藝中心工程等工程項目的張某送給的人民幣14萬元;承建了德興市“一大四小”工程等工程項目的余某送給的1.9萬元;申報到省級現代農業優勢產業資金、農業技術推廣等項目資金的余某送給的人民幣3萬元等。
余干縣法院審理認為,張炳泉交待了犯罪事實,具有刑法規定的坦白情節,收受的賄賂款已經全部追繳。日前,法院判決張炳泉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已扣押的被告人張炳泉贓款87.9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中國江西網余志華、記者朱超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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