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鎮市流長鄉中街村村委會支書金某等8人,為發展養殖業,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將該村內上千棵杉木砍伐。在生態保護檢察部門的督促下,8人在重新補種樹木、恢復當地生態后獲得法院緩刑的判決。
昨日,貴陽市人民檢察院生態保護檢察局向媒體通報,2013年,清鎮市流長鄉中街村村委會支書金某等8人,為支持部分村民發展養殖業,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集體研究決定,將該村集體林場內的1498棵杉木砍伐,嚴重破壞了生態環境。
經過審查,清鎮市人民檢察院生態保護檢察局認為金某等8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5條之規定,構成濫伐林木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由于環境被破壞,為達到懲罰犯罪與生態保護相結合的目的,運用刑罰手段促進生態環境恢復,清鎮市人民檢察院生態保護檢察局要求金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對被毀掉的林木進行補種,并保證存活率。最終,在生態檢察干警的督促下,金某等8人補種林木3320棵,共計20畝。
此案提起公訴后,檢察部門向清鎮市法院提出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鑒于金某等人已在檢察機關督促下補種林木,積極修復生態環境,并有悔罪表現,法院采納了量刑建議,對8人均作出緩刑判決。對該案的辦理,貴陽市人民檢察院生態保護檢查局副局長李維鈞表示,打擊生態破壞,其主要目的是保護和恢復生態,該案既達到了懲罰破壞生態犯罪的目的,又促成修復生態環境,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較好的效果。(袁松本報記者楊林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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