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從海南高院獲悉,樂東黎族自治縣政協原主席周某輝妻子李某鳳參與受賄208萬案終審裁定,以受賄罪判處李某鳳有期徒刑五年。
2007年1月至2011年1月,周某輝任樂東政協主席。期間,周某輝兼任樂東沿海防護林退塘還林工作領導小組顧問、佛羅丹村港沿海地區國際旅游度假區開發協調小組常務副組長、龍沐灣雨林海岸項目跟蹤服務小組組長等職務。2008年至2011年,李某鳳伙同周某輝利用周某輝從事行政管理職務的便利,共同非法收受海南雨某海岸房地產開發公司、海南雅某實業公司和三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等三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業賄賂款208.3萬元,周某輝為張某業的企業在樂東運作雨林海岸項目提供幫助。
2008年7月間,李某鳳從周某輝處得知,周某輝與張某業約定,由周某輝利用其職務之便為張某業的公司在樂東運作雨林海岸項目提供幫助,張某業每年給周某輝100萬元好處費。2008年7月至2009年7月間,李某鳳伙同周某輝分11次收受張某業以“空頭轉賬支票”形式送的好處費108.3萬元。
2009年7月,李某鳳與周某輝以周某輝領導小組組長職務,收受張某業每年100萬元好處費不合適為由,要求張某業暫停支付好處費,待退休后再支付,張某業同意。2011年3月,周某輝退休,同年9月初,李某鳳和周某輝二人商量,以家里裝修房子資金緊張為由,要求張某業支付此前約定的暫停給付的好處費。周某輝將李某鳳的賬號提供給張某業,張某業在2011年9月初,轉賬100萬元存入李某鳳的賬戶,作為周某輝提供幫助的好處費。
案發后,李某鳳開始積極退贓。因涉嫌犯受賄罪,2012年10月底,李某鳳被刑拘,同年11月被逮捕。周某輝另案處理。(記者談星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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