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20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馬某龍、馬某富、寸某升、胡某梅涉嫌販毒一案。隨著該案的二審開庭審理,這起由原縣人大代表主導并參與販賣毒品海洛因12.4公斤的涉毒大案案情首次被公開。
被告人馬某龍是甘肅東鄉人,曾是東鄉縣第十六屆人大代表,因涉嫌販毒被東鄉縣人大常委會停止了人大代表職務。2013年7月11日,馬某龍被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馬某富、寸某升被判處無期徒刑,胡某梅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宣判后,馬某龍等四人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在當天的二審中,公訴機關指控,2009年11月2日,胡某梅受馬某龍的指使,為其租賃了云南省昆明市正和小區的一套房屋,準備藏匿毒品。2010年1月17日,寸某升電話聯系上馬某龍,并按約定在昆明市某飯店對面與馬某龍、胡某梅見了面。馬某龍根據寸某升的要求,購買了裝毒品用的皮箱。約過了10分鐘,馬某富趕來,馬某龍從馬某富處拿了錢,將3萬元交給胡某梅,并指使胡某梅跟著寸某升去拿毒品。寸某升和胡某梅在前往藏毒地點途中,購買了電子秤用于稱重,在昆明市一出租屋內,寸某升從衣柜中取出偽裝成香煙的毒品16條,經和胡某梅稱重為13.6公斤,兩人將毒品裝入事先準備好的皮箱內,胡某梅將3萬余元交給了寸某升。隨后,胡某梅乘出租車將毒品運到其與馬某龍租住的昆明市正和小區出租屋內。胡某梅剛到出租屋,就接到了馬某龍的電話,要求她將其中的兩條“香煙”拿下樓,胡某梅從皮箱中取出兩條裝入塑料袋中下樓,交給了馬某龍,馬某龍又交給了馬某富。當馬某富提著兩條偽裝成香煙的毒品離開正和小區時,被公安人員抓獲,當場查獲毒品海洛因兩包,經鑒定凈重為1873.2克。此案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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