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電話要下屬公司帶他出國旅游、收到錢物后不處罰非法分包者……日前,宣城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原局長朱某因受賄25.4萬元,被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5萬元。朱某今年49歲,自2010年8月起先后任宣城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長、局長。
經查明,2006年至2012年,安徽某公司中標承建宣城市多項市政道路改造工程,公司領導先后送給朱某現金14.7萬元。2006年初,朱某得知下屬某公司安排員工赴國外旅游,便向該公司提出要求同行,該公司迫于朱某的權力,被迫答應,并支付了朱某的旅游費用7000元。2012年,天津某公司中標宣城市環城大道Ⅱ標段建設項目,后將工程違法分包個體工程承包商張某施工。朱某發現后,多次揚言要處罰張某并將其清理出場,張某分三次送給朱某人民幣10萬元和煙酒若干,朱某笑納后不僅沒有處罰張某,還在工程款結算等方面給予了張某很大幫助。
一審宣判后,朱某不服,提出上訴。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新安晚報洪壽寶、曹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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