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新網陜西咸陽1月17日電(記者冽瑋)1月17日,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渭南市城鄉建設局建筑業管理科原科長侯福才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公開宣判。截至案發,被告人侯福才擁有財產共計5615萬余元人民幣,侯福才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中新社記者在現場看到,侯福才身穿橘色囚服,戴著手銬進入法庭。坐在特制的椅子上,平靜地喝自帶的水。
法院查明,被告人侯福才在任渭南市城建局建管科科長期間,主要負責工程建設項目報建、施工許可證發放、工程竣工驗收和建筑質量安全生產管理等項工作。利用職務便利,侯福才于2001年11月21日以他人名義注冊成立渭南市祥和建筑技術咨詢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由其本人實際控制,以“擔保、咨詢服務”為由,利用該公司向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索取錢財。
在具體運作過程中,侯福才讓他人負責收錢開票,不做財務記賬、不留底子,將通過祥和公司索取的所謂“擔保、咨詢服務費”轉存至他人私人名下的銀行賬戶或存折中據為己有。2006年8月至2012年2月,侯福才向46家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索取賄賂共計人民幣2191萬余元。
截至案發,被告人侯福才擁有財產共計5615萬余元,扣除其收受賄賂款項2191萬余元和正常收入338萬余元(包括工資收入和侯福才其他經營收入),差額3080萬余元明顯超過合法收入,數額特別巨大,其本人不能說明來源。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侯福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2191萬余元,并致使國家的相關費用流失嚴重,同時其對3080萬余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差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侯福才當庭未表示是否上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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