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漢某國企涉嫌財務造假,被退休職工舉報。財政部門對相關責任人和單位作出處理,卻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公開處理決定,被職工告上法庭。市中級法院昨日審結該案,要求被告公開處理決定。
蘇某系某國企退休職工,曾多次向財政部門舉報其單位涉嫌財務造假等問題。財政部門查實后,對相關責任人和單位作出處理決定。
蘇某認為該處理決定應屬財政部門制作的政府信息,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申請財政部門公開該信息。但財政部門征詢蘇某所在單位意見后,以該決定涉及“商業秘密”為由,不予公開。
蘇某不服,于2013年6月將財政部門告上江岸區法院,請求法院撤銷財政部門的回復,要求其依法公開處理決定。
武漢中級法院二審認為,涉案處理決定系財政部門依據職權對某國企財務違紀違規問題查處過程中制作的文書,主要內容為檢查出的違紀違規問題以及相關處理意見,其內容不屬于能夠為某國企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財政部門以“商業秘密”為由不予公開此文件,于法無據。終審判決撤銷財政部門的該項回復,限其在法定期限內重新答復。
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行政機關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公開信息要符合法律,若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不公開決定而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將依法審查涉案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業秘密。(記者李亦中通訊員李麗徐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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