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標題:廣東東莞學生過馬路被撞傷幼兒園賠款3萬元
幼兒園校車將小孩送返回家,小孩在過馬路時不幸被撞傷。肇事車輛逃逸,家長怒告幼兒園照顧不周。記者10月29日從廣東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獲悉,經法院調解,幼兒園賠付3萬元了結此案。
辦案法官表示,十周歲以下兒童需特殊保護,對教育機構管理要求更為嚴格。
小晨(化名)是廣東東莞市東坑鎮某幼兒園的一名學生。2012年12月17日幼兒園下課后,小晨坐上校車回家。在快到小晨家時,校車司機將車停在馬路對面,小晨媽媽就在另一邊等他,這么點路應該不會有事。怎知當小晨走至馬路中間時,突然有不明車輛急速超車,小晨頭部被撞傷,隨即被送往醫院進行急救,后經診斷為重度閉合型顱腦損傷。
事故發生后,肇事車輛在逃。小晨的母親認為,這次事故對小晨以及家人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和心理傷害,校方有過失,故將該幼兒園訴至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擔本次事故引起的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70774.11元。
庭審時,小晨母親表示校方存在以下過失:1.幼兒園校車沒有停在指定的馬路一邊,而是停在對面馬路;2.幼兒園老師沒有讓小孩在原地等待家長過來接,而是任由小孩自己走過馬路;3.幼兒園老師是實習老師一名,幼兒園派其接送小孩存在選任的過失。
校方代表承認幼兒園有一定的過錯,同時也表示,在此事件中家長也有過失。據校方代表介紹,當時家長是在馬路對面一直向小孩招手,致使小孩掙脫老師,自己先過了馬路。而且該學生的接送地點經常變動,導致了校車經常變換停車地點。
主審法官對事故路段、校車停放地點、事故發生點以及幼兒園老師是否有牽著小晨過馬路、什么時候松開手等細節進行了逐一審查。庭審后,法官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校方一次性支付3萬元給小晨家長,了結此案。
本案主審法官認為,“教育、管理職責”是教育機構的法定義務,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個方面。其中,“管理職責”指的是教育機構為保護不滿十周歲兒童人身安全依法應盡的安全保障和保護義務。鑒于不滿十周歲兒童是特殊主體,他們缺乏自我保護意識,生活自理能力差,需要特殊保護,所以對教育機構的管理要求十分嚴格。因此,相關教育機構如幼兒園,應當主動消除安全隱患,建立健全各項安保制度,制訂各種突發事件預案,避免兒童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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