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標題:海南一經濟合作社原社長侵占土地補償款近3萬被判刑
法制網海口12月23日電記者邢東偉通訊員劉佳海南省陵水縣英州鎮軍屯經濟合作社原社長陳國才,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土地補償款28902元。12月21日,海南一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審以職務侵占罪,對其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的判決,駁回其上訴。
2009年,陵水縣水務局因田仔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建設,需要征用英州鎮廖次村委會軍屯經濟合作社一塊面積為18.55畝的土地。該地2000年被海南陵水深鵬有限公司楊某瑜承包用于種植,后來因種種原因荒廢。2006年開始,陳國才和其余10位村民自行在該承包地內種植經濟作物直至被征用。
陵水縣水務局在征用該土地時,對土地進行登記丈量和青苗清點,陳國才和其余10位村民也在場確認,并在登記表上簽名捺印。后水務局發放補償款時,確認土地補償款屬軍屯經濟社集體所有,陳國才等人表示反對,認為土地補償款應發放給在該地上種植的11戶村民,經村委會兩次開會協調均無法對補償款發放達成一致意見。
此后,作為軍屯經濟社社長的陳國才多次帶領陳某雄等人,到水務局要求將該土地補償款發放給11戶村民。后水務局在協調財政局后,由社長陳國才出具該社無集體賬戶,請求水務局將土地補償款撥付到軍屯經濟社陳某寧私人賬戶的證明。財政局于2011年5月12日將該土地補償款人民幣382285元,撥付至軍屯經濟社出納陳某寧的個人帳戶上。財政局撥付該款后,陳國才利用軍屯經濟社社長的職務便利與副社長陳某雄一起召集其余被征用地村民共同商議后,私自將集體土地補償款私分。其中,陳國才分得人民幣28902元,余款留給村集體。
案發后陳國才返還涉案贓款12000元給陵水縣英州鎮紀委。陳國才在取保候審期間逃跑,公安機關對其抓捕過程中,于2013年4月17日主動到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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