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12月3日上午,大關縣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對郭玉馳強奸案刑事部分進行再審,由于該案涉及個人隱私,依法不公開審理。大關縣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履行職務,被害人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原審被告人郭玉馳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2013年12月6日下午,大關縣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一審判決刑事部分,即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郭玉馳有期徒刑五年;以強奸罪改判被告人郭玉馳有期徒刑八年。
查明
郭玉馳酒后起淫心兩次抱走被害人
大關縣人民法院再審查明,2013年8月24日21時30分許,原審被告人郭玉馳酒后搭乘朋友的車回家,行至大關縣城順城北路與縣扶貧辦家屬區岔口處下車,見被害人王某某(女,未滿四周歲)在路邊一機電維修門市前玩耍。郭玉馳遂起奸淫之心,欲將被害人王某某抱走實施奸淫,因王某某哭喊,郭將其抱回原處。其后,郭再次將王某某抱至位于縣扶貧辦家屬區四樓家中臥室內實施了奸淫。被害人王某某之母劉作群報案后,公安干警在郭玉馳家中將其抓獲。再審期間,原審被告人郭玉馳與被害人的父母就民事賠償問題自行達成和解協議。
法院
“郭玉馳具有坦白情節取得被害方諒解”
大關縣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原審被告人郭玉馳將幼女王某某抱至家中實施奸淫,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且奸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依法應從重處罰。郭玉馳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取得被害方諒解。但郭玉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對身心發育尚未成熟、未滿四周歲的幼女實施強奸,給被害人身心造成傷害,影響惡劣,應從嚴懲處。
“原一審定罪準確,程序合法,但量刑不當”
原一審判決認定的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當。
綜合考慮原審被告人郭玉馳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后果,以及其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取得被害方諒解的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以原審被告人郭玉馳犯強奸罪,改判有期徒刑八年。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陪審員、媒體記者和群眾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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