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華網南寧12月6日電(記者鄒婷玉)駕校教練員不隨車指導,學員誤把前進擋當倒退擋,把油門當剎車,致使車輛沖入學員休息區,造成1人死亡的事故。駕校向受害人家屬賠償后,將駕車學員告上法庭。記者從廣西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貴港市兩級法院近日審理了這起案件,駕校追償學員責任均被駁回。
2012年底,何某到桂平市某駕校參加小車駕駛員培訓,通過交通規則的考試后參加駕駛學習。2013年1月31日下午4時左右,何某按照教練安排在訓練場內駕駛教練車進行倒樁、移庫學習,教練陸某未隨車指導,何某誤將前進擋當作倒擋、油門當剎車,駕著教練車撞向倒車樁位前方三四米遠處的學員休息區,造成在休息區內的黃某死亡的慘劇。
事故發生后,駕校與受害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并經桂平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向受害人家屬賠償了相應的損失。駕校隨后將此次事故駕車學員何某告上法庭,向法院提出追償請求,要求學員承擔此次事故50%的賠償責任。
那么,駕車學員何某在此次事故中是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駕校的追償是否有法律依據?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次事故在駕校訓練場內發生,駕校學員在學習駕駛期間駕車致人傷亡,事故的發生主要是由于駕校教練違規,沒有在車上隨車指導,沒有盡職責所致,因此,學員在此次事故中并不是賠償主體,也不是法定被追償人。因此,一審、二審法院均駁回該駕校向駕車學員追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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