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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日前發布部令和公告,決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擴大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并獲得內地律師執業證書的港澳居民在內地從事涉及港澳居民、法人的民事訴訟代理業務范圍(部令和公告內容詳見司法部普法網)。
據了解,此次放寬港澳居民身份律師可以在內地人民法院代理的涉港澳民事案件的范圍,除原有婚姻家庭、繼承糾紛外,擴大至涉港澳合同糾紛、知識產權糾紛、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訴訟以及與上述案件相關的適用特殊程序案件,共五大類237種民事案件。
司法部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說,司法部以第128號部令發布《司法部關于修改〈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的決定》,是為落實《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八提出的新開放措施,進一步發揮在內地執業的港澳居民身份律師在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民事交往、經貿合作中的專業服務作用。同時,司法部發布第1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公告》,公布了港澳居民身份律師在內地執業可代理涉港澳民事案件的具體范圍和種類。
據介紹,自2004年內地開放港澳居民可以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并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以來,先后共有3100名港澳居民參加了司法考試,190人通過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其中有近百人已獲準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按照新規定,獲準在內地執業的港澳居民身份律師業務范圍進一步擴大。
該負責人表示,這項新開放措施的實施,必將有利于貫徹“一國兩制”的方針,進一步促進內地與港澳的經貿合作與人員往來,充分發揮在內地執業的港澳居民熟悉兩地情況的優勢,為服務港澳與內地經貿合作、民事交往,促進內地與港澳特區的繁榮發展做出積極貢獻。(責任編輯:楊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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