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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漁護署今天提醒漁民,禁止拖網捕魚措施將于明日生效。
發言人說:“禁止拖網捕魚活動可實時遏止海洋資源損耗的情況,使海洋生態逐漸恢復至生態上可持續發展的水平。此舉不僅可使一些具商業價值的物種在香港水域重現,隨著破壞減少,海洋環境得到更有效的保護,珊瑚和海龜一類具生態價值的物種也受惠其中。此外,一個得到妥善管理的海洋環境,也可確保香港市民擁有穩定的優質海魚供應。”
《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透過禁止破壞性捕魚方式保護香港水域的魚類和其他海洋生物,禁用的方式包括使用有毒物質、炸藥、電力、抽吸器具及挖采器具。根據《漁業保護(指明器具)(修訂)公告》,任何由一艘或以上船只,將網在海床或水中拖曳,藉以捕撈魚類的器具,不論以人力或機械操作,一律禁止使用。而禁止的拖網捕撈活動則包括雙拖、單拖、蝦拖、摻繒和梅蝦拖。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6個月。
漁護署會透過適當的資源調配加強巡邏,并嚴格執行有關法例。相關的政府部門也會加緊聯系,合作打擊香港水域的非法捕魚活動,有需要時更會采取聯合執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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