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1
證券代碼:002004 證券簡稱:華邦穎泰 公告編號:2013087
華邦穎泰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召開201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并對公告中的虛
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承擔責任。
華邦穎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四十三次會
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召開 2014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擬召開的臨時股
東大會基本情況如下:
一、會議時間:2014 年 1 月 6 日上午 10:00。
二、會議地點:華邦穎泰股份有限公司會議室。
三、會議期限:半天。
四、會議召開方式:現場表決。
五、會議召集人:華邦穎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六、會議審議事項:
1、審議《關于調整公司董事會董事及獨立董事人數的議案》;
2、審議《關于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
3、審議《關于董事會換屆選舉的議案》;
此議案采用累積投票制。即每位股東持有的有表決權的股數與應選舉非獨立
董事、獨立董事的人數之積為累積表決票數總額,對每位候選人進行投票時應在
累積表決票數總額下自主分配。
3.1 對以下非獨立董事人選進行投票選舉:
3.1.1 選舉張松山為非獨立董事
-1-
3.1.2 選舉李生學為非獨立董事
3.1.3 選舉蔣康偉為非獨立董事
3.1.4 選舉王榕為非獨立董事
3.1.5 選舉呂立明為非獨立董事
3.1.6 選舉彭云輝為非獨立董事
3.2 對以下獨立董事人選進行投票選舉:
3.2.1 選舉劉星為獨立董事
3.2.2 選舉盤莉紅為獨立董事
3.2.3 選舉伍斌為獨立董事
4、審議《關于監事會換屆選舉的議案》。
此議案采用累積投票制。即每位股東持有的有表決權的股數與應選舉監事的
人數之積為累積表決票數總額,對每位候選人進行投票時應在累積表決票數總額
下自主分配。
對以下監事人選進行投票選舉:
4.1 選舉羅大林為監事
4.2 選舉邊強為監事
以上議案經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四十三次會議、第四屆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
表決通過,詳見公司于同日刊載于《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
和巨潮資訊網的公司公告。
七、出席會議對象及股權登記日:
1、本公司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2、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星期二)下午 3:00 交易結束后,在中國證券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或其委托代理人
(授權委托書附后);
本公司聘請的律師、董事會邀請的其他嘉賓。
八、登記方法:
1、登記方式:法人股東持單位持股憑證、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授權委托
-2-
書和出席人身份證辦理登記手續;公眾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持本人身份證、股
東賬戶卡辦理登記手續;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持本人身份證、授權委托書、
委托人股票賬戶卡,到公司辦理登記手續。
異地股東可采取書信或傳真登記,不接受電話登記。
2、登記時間:2014 年 1 月 3 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股東
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并行使表決權的,應將授權委托書于 2014 年 1 月 3 日(含
3 日)前送達或傳真至本公司登記地點。
3、登記地點:重慶市渝北區人和星光大道 69 號華邦穎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會辦公室
九、其他事項:
會議聯系人:陳志
聯系電話:023-67886985
傳真:023-67886986
與會人員交通、食宿費用自理。
十、備查文件
1、第四屆董事會第四十三次會議決議。
2、第四屆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決議。
特此公告。
華邦穎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13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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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委托書
茲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華邦穎泰股
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
委托人(簽名):
委托人營業執照注冊(身份證)號:
委托人持股數:
委托人股東帳號:
受托人(簽名):
受托人身份證號碼:
委托日期:2014 年 月 日
會議議案表決情況
表決情況
議 案
同意 反對 棄權
1、關于調整公司董事會董事及獨立董事人數的議案 □ □ □
2、關于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 □ □ □
累計表決票數 候選人名單 投票數
張松山
非獨立董事選舉 李生學
(應選舉非獨立
蔣康偉
董事的人數為6
3、關于董事 人) 王榕
會換屆選舉
的議案 呂立明
彭云輝
獨立董事選舉(應 劉星
選舉獨立董事的 盤莉紅
人數為3人)
伍斌
累計表決票數 候選人名單 投票數
4、關于監事會換屆選舉的議案
羅大林
(應選舉監事的人數為2人)
邊強
注:議案 1 至議案 2:1、股東請在選項方框中打“√”;2、每項均為單選,多選為無效票。
議案 3 至議案 4:此議案采用累積投票制。累積表決票數即每位股東持有的有表決權
的股數與應選舉非獨立董事、獨立董事、監事的人數之積,對每位候選人進行投票時應在累
積表決票數總額下自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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