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1
吉林金浦鈦業股份有限公司
籌資管理制度
(本制度經 2013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吉林金浦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籌資管
理,有效控制公司籌資風險,保護公司財務安全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規則》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吉林金浦鈦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籌資,公司發行股票、發行公司債券、發行信托產品以
及向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等方式獲得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 公司籌資應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誠信原則。
公司全體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審慎對待、嚴格控制公司籌資的風險。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全資及控股子公司
的籌資需報公司財務部、總經理、董事會、股東大會按各自權限審批后執行。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能
第五條 籌資業務的歸口管理:
1、財務部為向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等籌資業務的歸口管理部門。
2、證券部為發行股票、發行公司債券、發行信托產品籌資業務的歸口管理
部門。
第六條 公司財務部會同證券部擬定公司年度及中長期籌資方案,負責對公
司的籌資方案進行財務評價及效益評估,負責公司籌資活動的策劃、論證及實施。
第七條 公司財務部負責完善公司籌資管理制度,控制籌資風險。
第八條 公司證券部負責根據公司的發展戰略,對重大籌資活動提出議案并
組織評估工作,對籌資投向、資產重組等項目進行預選、策劃、論證、籌備,并
負責組織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相關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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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資金投入使用后,資金使用部門和財務部須對資金的運行進行監
督,發現其與籌集資金用途存在不符之處,應及時上報主管負責人,并按照審批
決定做出調整。
第三章 籌資事項的審批
第十條 公司所有的籌資均應根據籌資方案編制《籌資計劃書》,《籌資計
劃書》應詳細說明以下內容:
(一)籌資金額、籌資用途、籌資方式及籌資對象;
(二)籌資時機選擇、預計籌資成本、潛在風險和具體應對措施以及償債計
劃等安排和說明;
1、公司利用銀行借款或發行債券籌集資金時,應重點關注利率風險、籌資
成本、償還能力及流動性風險。
2、公司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金時,應重點關注發行風險、市場風險、政策
風險及公司控制權等風險。
(三)籌資前后公司財務狀況的變化;
(四)各種籌資方式利益比較以及對籌資方式的建議等。
第十一條 財務部籌資業務審批流程如下:
(一)財務部會同證券部負責編制公司的年度籌資計劃。
(二)財務部會同法律顧問依據年度籌資計劃同金融機構商談具體的合同條
款,內容包括貸款期限、貸款償還方式、貸款利率和利息支付方式、信貸額度、
循環使用的信用協議、補償性余額以及借款條件等。
(三)財務部編制《籌資計劃書》經主管財務的公司領導審核、總經理辦公
會審議后按以下流程審批:
1、審批權限
單項籌資金額在1000萬元以內(含)且年度總額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次經審計
的凈資產值的30%(含)由總經理審批;
單項籌資金額在1000萬元至5000萬元(含)且年度總額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次
經審計的凈資產值的50%(含)由公司董事會審批;
單項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或年度總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次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的50%以上的籌資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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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資產抵押的方式進行長短期借款,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對年度資產
抵押總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 50%(含)的事項還須提交股東大會審
議。
2、財務部根據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規定制定和簽訂籌資合同。
3、籌資計劃發生重大變更時,相關部門應重新進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應
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 證券部籌資業務審批流程如下:
(一)證券部就籌資的方式以及資金投向進行充分論證;
(二)證券部會同財務部編制《籌資計劃書》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
(三)《籌資計劃書》報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上報股東大會批準。
(四)證券部根據股東大會決議辦理相關手續,選擇具備規定資質和資信良
好的證券經營機構,并與該機構簽訂正式的承銷或包銷合同。
第四章 籌資的執行和風險管理
第十三條 公司應嚴格按照審批的方案簽訂籌資合同或協議并執行。如籌資
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需調整籌資方案,公司應重新進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應
的審批程序。
第十四條 公司財務部應及時檢查籌資款項是否到賬、到賬款項數額是否與
合同規定的一致。對于籌資款項未能按時按量到賬,應及時報告主管財務的公司
領導并通知銀行和證券機構,查明原因,敦促其付款。
第十五條 公司財務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和核算籌資活動。籌資活動
應遵守金融機構借款的規定,接受金融機構的監督;應正確計算應付利息,按期
預提和支付利息;應按時償還債務,遵守信貸和結算紀律。
第十六條 公司財務部門應當結合償債能力、資金結構等,保持足夠的現金
流量,確保及時、足額償還到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等。公司預
計到期不能歸還債務的,應及時了解原因,并與相關部門共同制定應急方案。籌
資期限屆滿需要展期的,公司財務部應及時報告,并說明原因及還款期限。
第十七條 公司對籌集的銀行借款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應按批準的用途、
范圍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對于由于經營環境變換確需變更資金用途的,應經總
經理辦公會審議并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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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財務部應當按照《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監控、使用募集資金。
第五章 籌資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條 公司應嚴格按照財務核算規定核算籌資活動全過程,包括資金籌
集、股利和利息計提、貸款償還等。對于發現的異常現象應及時報告公司管理層。
財務部門應建立年度借款償還明細表,詳細載明借款或者債券的單位名稱、
金額、期限、利率、償付本金、利息等內容,報主管財務的公司領導審核。
第十九條 公司應嚴格利息、股利的支付、借款本金的償還的審批程序,對
利息單進行復核檢查。
第二十條 參與公司籌資事宜的任何部門和責任人,均有責任及時將籌資的
情況向公司證券部進行通報,并按規定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資料。
第六章 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司全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本制度及相關法
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審核公司籌資事項,并對違規或失當的籌資所產生
的損失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二條 依據本制度規定具有審核權限的公司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高
級管理人員,未按照本制度規定權限及程序擅自越權審批或簽署籌資合同或怠于
行使職責,給公司造成實際損失的,公司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上述人員違反本制度,但未給公司造成實際損失的,公司仍可依據公司規定
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所稱“超過”、“不超過”不含本數。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制度與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修改時亦
同。本制度解釋權歸屬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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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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