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以下不能代言 – 樂思網絡輿情監測,快全準! http://www.galou.cn/wp Tue, 23 Dec 2014 10:43:18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5.18 廣告法修訂案“10周歲以下不能代言”引熱議 http://www.galou.cn/wp/article/7319 Tue, 23 Dec 2014 18:43:18 +0000 http://www.galou.cn/wp/?p=7319  

一.內容概述

 

12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修訂草案對涉醫、藥、煙、酒廣告和廣告代言人等進行了嚴格的規范。其中主要包括7大要點。

 

1.醫藥醫療廣告不能宣稱“療效”

 

廣告法修訂草案規定: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廣告代言人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修訂草案還規定: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不得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廣告代言人的名義或形象作推薦證明。以后,不但明星不能代言醫療醫藥廣告,一般人也不能代言。

 

2.煙草廣告不能“登”上公共場所

 

根據修訂草案,禁止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移動通信網絡、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和形式發布或者變相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在公共場所、醫院和學校的建筑控制地帶、公共交通工具設置煙草廣告;禁止設置戶外煙草廣告、櫥窗煙草廣告。

 

3.與虛假廣告“沾邊”都將被追責

 

修訂草案規定,對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予設計、制作、發布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以及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做推薦、證明的廣告代言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更為明確的是,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4.彈窗網頁廣告須能“一鍵關閉”

 

修訂草案明確規定:利用互聯網從事廣告活動,適用廣告法的各項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5.10周歲以下孩子不得做廣告代言人

 

修訂草案規定:不得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針對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含有以下內容: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

 

6.硬往車里或手機塞廣告最高罰1萬元

 

修訂草案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信箱等發送廣告。違反此規定,最高可予1萬元罰款。

 

7.監管部門“不作為”將被問責

 

修訂草案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在履行廣告監測職責中發現的違法廣告行為或者對經投訴、舉報的違法廣告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二.輿情傳播分析

 

7大要點中,其中“不得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的規定引發較多媒體和網友的關注。據樂思網絡輿情監測系統監測數據顯示,人民網、新華網、中新網、鳳凰網、新京報、京華時報、新浪、騰訊、搜狐、網易等眾多新聞媒體、網站都對廣告修訂案的內容進行了報道。從媒體報道的標題來看,多數突出“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不得代言”此條規定。而網友也紛紛在新聞報道下面、微博、論壇和貼吧等平臺上就廣告修訂案發表評論,討論最多的同樣是“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不得代言”此條規定。截至23日下午6時,其中僅新浪微博“10歲以下不能代言”微話題的微博討論數就達1萬多條。網絡輿情熱度較高。

 

10歲以下不能代言

 

三.網友熱議“10周歲以下不能代言”

 

10歲以下不能代言

 

混淆代言和廣告,擔憂嬰兒、兒童產品廣告,質疑規定。(42%)

@你滴熊貓:只想問問紙尿褲咋辦?PS個baby出來?

@賀小呆:那就是說再拍尿不濕嬰兒奶粉等產品就不能有寶寶了?

@長頸麋了鹿:這腦袋是被門縫擠了嘛!那紙尿褲也得找10歲小孩代言?。∵@不是扯淡嘛!

@漢堡星人Pigeon:童裝都要有大人來穿了,嬰幼兒奶粉都要大人來喝了,紙尿褲都要大人來穿了。。。真是醉了。。。

 

贊成,認為10周歲以下兒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判斷力。(20%)

@小年Qing:支持,小屁孩啥也不懂,代什么言。

@涂料論壇:嗯!十歲連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都沒有,代言?他們還需要他們的父母為他們“代言”呢!

@白開水的張是特別的南:其實,這個政策也蠻好,十周歲以的還不具有判斷產品好壞的能力,故而,也不具有為其代言的能力。

@古櫻韓品:小孩代言的只是有明星效應而已!他們懂什么?。‘a品質量好壞他們知道嗎!出了問題誰負責!早該這樣了!

 

解釋代言和拍廣告區別,為混淆代言和廣告的網友釋疑。(14%)

@譯者吳超:代言是代言,廣告是廣告。

@子非愚_安知愚:意思是拍廣告可以,但不能代言!看清楚。

@天才SAMA:有人說賣奶粉和紙尿褲的怎么辦,那種不叫代言,謝謝!

@御劍吟游:不看不知道,一看才知道原來有這么多人不知道代言和做廣告的區別。這種無知程度簡直了!

 

贊成,認為兒童不應過早接觸社會,該什么年紀做什么事。(10%)

@找真正的你:不能代言,好好上學。

@Fruehling:挺好的,該學習的年紀好好學習,別太早鉆到錢眼里。

@如果_貓:我覺得應該是支持的,很正確的決定,首先小朋友是沒有判斷能力的,其次也影響孩子正常的成長,過早接觸社會。

@景觀者:贊成,其實是對孩子好,小娃娃就應該做小娃娃的事情,該玩玩,該學習學習,別整天和大人的利益世界摻合在一起。

 

不能代言不代表不能拍廣告,規定意義不大。(9%)

@D_maxs:不能代言不代表不能拍廣告。其實意義不大。

@柯南空:不能代言又不是不能拍廣告..只拍廣告不代言就OK了??!和爸爸,媽媽一起拍廣告不讓??10歲以下的禁止出現在廣告里??所以,就是扯淡!

 

不支持,認為完全沒必要禁止。(5%)

@婭瑜:這條規定很奇葩。

@3nhetqhzy9:完全沒有必要禁止。

@L的摯愛叫潘瑋柏:我想說雙方你情我愿觀眾愿意看你管毛線啊。

 

四.輿情透視

 

據抽樣調查所得網絡言論看,超4成網友混淆了代言和拍廣告的區別,質問嬰兒、兒童產品該如何做廣告,質疑規定。因此,就有不少網友發表言論解釋代言和拍廣告的區別,為混淆概念的網友釋疑。另外,有3成網友直接表示支持該規定,認為10周歲以下兒童本就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還不具備判斷產品好壞的能力,一旦代言產品有問題,也難以承擔責任,而且孩子也不應該過早接觸社會,接觸大人的利益世界,影響其健康成長。與此同時,也有小部分網友認為規定只是禁止代言,并沒有禁止拍廣告,意義不大。有的則直接反對,認為完全沒必要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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