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信息化的高速發展,網絡以其開放性、互動性、虛擬性等特點,已經成為人們反映訴求、表達己見、尋求共同的重要途徑。而公安機關作為與群眾接觸最廣泛的執法部門,更是無時無刻不在媒體的“顯微鏡”、網絡的“聚光燈”下,涉警類輿情已成為社會最為關注的領域之一。新形勢下,如何加強涉警輿情的收集研判,牢牢把握輿論引導工作的主動權,對于提升公安機關應對和化解輿情危機能力,維護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義。
一、當前涉警輿情的特點
1. “面對面”傳播,速度之快。自媒體時代的到來,實現了輿論傳播由“點對面”向“面對面”的轉變。輿論傳播由諸多信息鏈支撐,且無明確的路徑和中心,往往表現為“秒殺”速度,難管難控。如果一旦涉警信息被媒體發出,就會迅速擴散,廣為傳播,受眾群體也瞬間膨脹,可見輿情特別是涉警類輿情的傳播速度相當之快,需引起公安機關的高度重視。
2. “點與點”對接,范圍之廣。新媒體是基于參與者之間的信息交流,具有超鏈接、強互動、移動化等特點。在互動中,涉警輿情的發布者和傳播者、參與者之間是整個過程中的各個“節點”,他們之間即可相互發布、傳播和接受信息,在短時間內實現“點與點”的對接,無需“把關”和“審核”,因此,參與者表達觀點的權利被“放大”,以致覆蓋面之廣超乎想象。即使簡單的涉警輿情,也會因論壇、貼吧、微博等媒體的傳播和互動被無限放大,短時間內將大范圍擴散,從而引發網絡輿情負面效應。
3. “片連片”議論,反響之大。公安工作具有廣泛性、群眾性、特殊性的特點,加之當前公權與私權博弈加劇的特定社會環境,社會公眾對公安工作、人民警察高度關注,涉警輿情已經成為新聞媒體特別是網絡媒體關注的焦點、挖掘新聞資源的對象。一旦涉警類信息被媒體捕捉,尤其是執法不公、違法違紀等負面信息,就會被網絡、論壇、貼吧等新媒體廣泛傳播,而報紙、雜志等平面媒體也不斷跟進刊登消息,從而使得一條涉警類輿情被各個媒體陣地相繼傳播,形成了“片連片”議論的效果,引起了全社會高度關注并廣泛議論,造成了強烈的社會反響,給公安工作造成被動。
4. “網和網”炒作,影響之深。網絡的虛擬性、言論的自由性,在一定程度上助漲了個人的“無責”意識。有的網站為了一味追求轟動效應,接連發出片面性評價;有的網站更是抓住涉警信息惡意進行炒作,從而在網絡上產出了不利于公安機關的社會輿論,進而引發警察公共關系危機事件,嚴重影響了公安機關的執法公信力。同時,涉警輿情也發生了從網上向網下轉化的情形,有的輿情直接轉化為了現實中的警民沖突,可見,涉警輿情“網和網”炒作的影響可謂之深。
二、涉警輿情引導控制中存在的問題
1. 存在“呆板性”認識。工作中,部分民警對涉警輿情敏感性不強,往往局限于傳統的觀念和思維,對輿情的作用、影響力缺乏足夠性重視,片面地認為公安機關的主業是打擊犯罪、治安防控,單單是網絡的幾次發帖、回應,其影響力微乎其微。因此,工作中常常表現為反應遲緩,疏于引導,最終喪失了工作的主動權,貽誤了輿情應對的最佳時機,導致了涉警輿情的迅速擴散蔓延,給下步的處置工作帶來被動。
2. 一貫“機械式”應對。對于涉警輿情,一些警種和部門應對的方法過于簡單,應對能力不強,對網絡等媒體發布的消息,一貫采取“捂、蓋、瞞”的消極應對方式,而不及時采取針對性措施進行引導,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公眾的猜疑心理,甚至將公眾推向了對立面。同時,在處理與新聞媒體的關系上,也始終保持著“敬而遠之”的態度,躲避或者拒絕媒體采訪現象普遍存在。而涉警輿情發生后,使得相關信息媒體無法求證,只有偏聽偏信當事人、受害人一方的說法,導致新聞報道不全面、不客觀、不真實,最終原本簡單的事件變得不簡單,容易的問題變得不容易。
3. 存在“盲目性”解釋。涉警輿情發生后,一些公安機關沒有對事態進行分析評估,沒有準確把握民眾的心理,而是鑒于輿論危機的影響,盲目對新聞媒體發布一些官方信息,往往因虛而不實、言行不當,引發網民的議論和指責,不利用涉警輿情的引導和處置。而有的公安機關則在引導輿論工作中,態度較為偏激、強硬,非但沒有站在群眾的立場考慮問題,更是一度指責媒體的諸多不當,導致涉警輿情“疊加升級”,新聞媒體的批評顯的愈發激烈,涉警輿情危機進一步加劇。
4. 協作“腸梗阻”嚴重。涉警輿情的引導處置,涉及到多個警種、部門,各警種之間的協作配合至關重要。目前,就基層公安機關而言,在輿情引導處置上仍缺乏一整套完善的協作機制,基層所隊、機關職能科室之間任務分工不夠明確,特別是宣傳部門和基層一些執法單位之間的快速聯動仍是“短板”,“獨角戲”、“各自為陣”現象十分普遍,整體應對涉警輿情的能力和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此外,基層公安機關與電視臺、報社、網站等新聞媒體的溝通協作還存在問題,立體化的宣傳格局尚未形成。
三、公安機關應對涉警輿情的對策
1. 要轉變觀念,在思想認識上再提高。第一,要從穩定的高度認識輿情。公安機關的職責任務就是確保社會大局穩定、人民群眾安居樂業。而涉警輿情的發生,集中表達了媒體和社會公眾的訴求、愿望,如果公安機關引導、控制不當,就會引起網絡等媒體的惡意炒作,形成涉警輿論危機,有的甚至發生警民沖突,影響社會大局穩定。公安機關要從穩定的高度、政治的角度認識涉警輿情,始終保持清醒頭腦,扎實做好宣傳引導、應急處置等維穩工作。第二,要從警情的高度把握輿情。要牢固樹立“輿情就是警情”的意識,對涉警輿情保持高度敏銳性,在發生輿情后,要立即組織政工宣傳等部門民警快速反應、主動應對、妥善處置,防止輿情大規模“發酵”,給公安工作造成被動。第三,要從形象的高度看待輿情。涉警輿情影響社會大局穩定,更關乎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形象。在輿論引導工作中,要切實增強“輿情就是形象”的意識,通過與相關媒體的溝通協作,強化對公安工作的正面宣傳,不斷傳遞“正能量”,樹立公安機關親民、為民、愛民的良好形象,使廣大群眾對公安工作的滿意度不斷提升。
2. 要把握主動,在應對輿情上再發力。一是及時發布權威信息。一旦發生涉警輿情,要第一時間組織宣傳等相關部門在媒體發布權威信息,公布事件真相,引導社會輿論,牢牢把握涉警輿情話語主動權,防止輿論誤導和負面炒作。同時,市級以上公安機關也通過新聞發布會的形勢,向社會及時通報事件情況,贏得媒體、群眾的理解和信任,消除一定的社會影響。二是積極利用網絡平臺。目前,全省公安機關開通的公安便民服務在線、公安微博,就是應對、引導媒體輿論的重要平臺。我們可以通過在平臺內設置話題的方式,來全力調控網民、公眾的關注點。也就是說,通過便民服務在線、微博管理人員的話題策劃,努力把社會的注意力、網民的關注點引導到特定的方向進行分流,在一定程度上轉移、分散廣大網民的注意力,從而達到引導輿論的目的。三是充分發揮“輿論領袖”作用。大眾傳播學認為,信息傳播要經過“輿論領袖”這個中間環節,才能最終到達一般受眾。我們可以充分借鑒這一理論,安排負責網絡管理的民警,在熱點網站、論壇、貼吧內持續不斷地發表原創性的帖子,形成廣大網民的廣泛關注和討論,樹立一定的網絡權威。在有輿情發生后,我們的“輿論領袖”民警,就可以客觀、公正地發表看法、評述問題、解釋真相,消除網民對公安機關的質疑,達成一定的共識,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3. 要擴大宣傳,在正面引導上再強化。一是結合先進事跡宣傳。要把公安民警在維護穩定、打擊犯罪、服務群眾、搶險救災等工作中的先進事跡通過媒體宣傳出去,充分展示公安民警無私奉獻、親民愛民、英勇無畏的精神風貌,贏得廣大群眾對公安民警的信任和支持。像最美消防員陽軍、崛圍山上的好民警徐中杰等的先進事跡,中央電視臺、人民日報、山西日報等中央和省級主流媒體紛紛進行了報道,取得了良好的宣傳效果和社會效果。二是結合工作重點宣傳。要把確定的公安工作重點,如民生警務、社區警務、基層基礎等,向社會和群眾進行大范圍宣傳,讓公眾了解和知曉公安機關的重點工作、主要措施,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近期,人民公安報、山西日報等主流媒體,對全省公安機關開展的民生警務、便民服務在線等工作進行了宣傳,集中反映了公安工作取得的成效,廣大群眾反響強烈。三是結合群眾關切宣傳。要本著“群眾關心什么問題,公安機關就解決什么問題”的原則,結合社會治安、小案件破獲、小矛盾調處等群眾關切的實際問題,對公安機關采取的主要措施、案件偵破進展和取得的實際成效等,及時向廣大群眾進行宣傳,進一步提升群眾對公安工作的參與度、認同感。
4. 要強化溝通,在警媒互動上再加強。一是搞好工作對接。日常工作中,要與本行政區域內的主流媒體搞好對接,建立信息宣傳、新聞聯席等制度,主動邀請媒體深入公安機關進行采訪報道,贏得媒體的信任和支持,并在報紙、電視臺等媒體設置專版和專欄,占據主流陣地,宣傳公安聲音,為下步引導涉警輿情創造條件。二是加強交流互動。要緊密結合開展的“三訪三評”、“警營開放日”、“相約警務室”等活動,邀請媒體、公眾的廣泛參與,充分展示公安工作業績和民警隊伍形象,主動征求群眾對公安工作的意見、建議,力求全方位、立體化、多角度地正面宣傳公安工作,實現由公安引導向社會引導的轉變。三是依托網絡引導。要依托公安便民服務在線、公安微博等網絡宣傳平臺,與廣大網民開展交流互動,虛心聽取群眾呼聲,認真答復網友咨詢,切實解決群眾困難,真正做到“讓數據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不僅與報刊、雜志等平面媒體加強了協作,而且也與網絡媒體實現了互動雙贏。
5. 要突出重點,在處置機制上再完善。一是建立完善輿情預警機制。要對網站、論壇、貼吧、博客等進行實時監控,對排查掌握的各類涉警信息,組織網監、宣傳等部門民警及時分析研判,掌握信息動態,開展信息預警,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處置,堅決防止因工作滯后造成輿情蔓延擴散,進而引發公共關系危機事件。二是建立完善快速反應機制。網監、宣傳、各執法單位是應對涉警輿情的主要警種,要在狠抓相關業務培訓的同時,以完善快反機制為抓手,切實加強實戰演練,提升應對處置的能力和水平。如果發生重大涉警輿情,相關部門和警種能夠快速反應,按照事先制定的應急預案開展處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應對和化解輿情危機。三是建立完善聯動處置機制。在引導控制涉警輿情工作中,要建立完善順暢、高效的聯動處置機制,各警種之間要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強大的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相關工作。同時要加強與黨委政府有關部門的聯動,發生重大涉警輿情后,應及時向黨委政府報告,爭取黨委政府的支持和幫助,協調解決輿情危機,確保社會大局穩定。四是建立完善信息發布機制。要通過建立機制,切實規范重大輿情權威信息發布工作,責成專班專人負責信息發布,及時主動做好正面輿情引導,防止發生個別部門發布信息不恰當、不準確,造成負面輿論的二次疊加聚集。此外,對于歪曲事實、蓄意詆毀公安隊伍形象的負面新聞報道,公安機關宣傳部門應及時發布權威信息,旗幟鮮明地予以駁斥,維護民警權益和隊伍形象。
原標題:當前涉警輿情特點及處置對策的幾點思考
來源:《晉城工作》(作者系沁水縣公安局政委 張治中)
]]>公安機關的負面新聞,即是對公安機關不利的新聞報道。近年來,這類新聞不斷見諸報端,如杭州的“70碼”事件、河南看守所的“喝開水死”事件和“趙作海冤案”事件、廣州的孫志剛事件、云南的麻旦旦事件和“躲貓貓”事件、湖北的“佘祥林案件”等,從不同角度給人民警察的形象和聲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負面影響,這無疑不利于公安機關的隊伍建設。那么,這些負面新聞是如何產生的,公安機關如何面對負面新聞呢?
一、負面新聞產生的主、客觀原因
負面新聞產生的原因錯綜復雜,既有主觀方面的,也有客觀方面的,歸納起來大致有以下五種類型:
第一,警察自身行為不當引起的負面新聞。公安機關或者民警在警務管理和其他活動中,由于指導思想、工作方法、運作機制、工作效果以及言行舉止等組織群體和個體本身方面的原因引起的負面新聞。這種負面新聞最要命之處是有真實性和可信度,因此,要防止負面新聞的產生,關鍵在警察工作不能出問題,警察自身不能出問題。
第二,警察組織體制和機制本身缺陷所引起的負面新聞。例如我國目前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警察組織結構模式,但有時“塊”的意志與上級警察組織意志不相一致時,作為執法者的警察,既要依法辦事,嚴格執法,又不能違背地方政府的意志,造成非警務職能的延伸,如打狗、計劃生育罰款等。這種越權行為往往使得群眾和民警自身對警察的職責定位混亂,無形間增加了很多警民之間的誤解,造成警察的負面新聞。據有關資料顯示,因職責混亂而引起的負面新聞占所有負面新聞的30%。
第三,失實和片面報道引起的負面新聞。在信息渠道多元化的今天,一些新聞媒體習慣按照自己的思維定勢、觀念和態度來分析和看待事件,曲解事實,其所報道的有關警察的信息不夠準確、全面,產生了錯誤的輿論導向,從而導致警察負面新聞的產生。
第四,公眾價值取向差異引起的負面新聞。由于人們所持的信仰、價值觀和態度各有不同,對警察處理社會騷亂、罷工、游行示威等群體性事件會產生不同的反應和評價,從而對警察產生認同危機而出現負面新聞。
第五,少數人別有用心的指責、煽動引起公眾誤解引起的負面新聞。少數人在因自身違法犯罪行為受到公安機關處理后,心存不滿,散布虛假信息、惡意投訴,污蔑、詆毀警察形象,引起公眾誤解,從而導致警察負面新聞的傳播而引發暴力事件,如貴州的甕安事件等。
二、負面新聞的深刻影響
負面新聞的直接影響是淡化、疏遠和隔閡警民關系,制造矛盾,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信任危機加深,認同感降低。近年來,各類報刊、網絡上出現了大量針對人民警察執法過錯和瑕疵的負面輿論,如:杭州“70碼”事件、云南杜培武冤案、河南魏清安冤案等等,這些輿論帶有強烈的感情色彩,具有極強的鼓動性和煽動性,由于這些案件中被各類媒體抨擊的公安民警執法過錯最終被證實,導致涉警負面輿論在社會上廣泛流傳,直接引發了廣大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執法的信任危機,削弱了民警的執法公信力,極大地降低了人民群眾對公安工作的認同感和信任感,直接導致對政府的信任危機。
第二,社會矛盾轉嫁,不滿情緒增強。《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從十四個方面界定了人民警察的職責任務,明確指出:“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維護交通安全,處理交通事故”為主要職責和任務。但是,人民警察在實際工作中卻遠遠超過了職責范圍,如下鄉打狗、計劃生育罰款、城市垃圾處理、亂擺攤點治理、強制拆除、制止非正常上訪等,都成了人民警察的份內活。有人戲稱:“人民警察是塊磚,哪里需要哪里搬。”正是這些“政府行為”使人民警察無所適從。什么事都找警察,從表面看,是政府對人民警察的信任,是公安機關執法力度強的表現。但從深層次分析則不難發現,這是政府職能混淆、執政能力不強的結果。長此下去,不但會造成人民警察職責任務含混,而且還會使人民警察成為職責含混、越權行政的犧牲品。
第三,人民警察形象受損,理解支持率降低。當前,大量受眾面廣的晨晚報、都市報與迅捷的網絡為廣大人民群眾所喜愛,而公安機關和民警的所作所為一直是各類媒體中“社會和法制新聞”專欄關注的焦點,少數媒體熱衷于報道和炒作涉警的負面新聞,扭曲了公安機關的社會形象。如:2008年的哈爾濱“六名警察打死大學生”案,2009年的杭州“70碼、欺實碼”案和2010年的河南看守所“喝開水死亡”案等等,這些大量的負面涉警輿論,導致部分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和民警的不解不滿,甚至憤慨,使公安機關的形象受到嚴重損害,群眾對公安工作的理解支持受到不同程度的負面影響。
第四,直接影響到民警辦案。由了警察失去信任后,辦案中在收集線索、訪問群眾和保護現場中受阻,往往使案偵錯過最佳偵破時間,或者導致民警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時得不到人民群眾的有力支持而使犯罪嫌疑人脫逃或民警身體受到傷害。
三、民警在應對媒體時存在的主要問題與原因
縱觀當前基層民警在應對媒體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筆者認為可以歸結為三種:
一是對公安宣傳工作認識存在偏差。由于缺乏新聞基本常識和必要的培訓,加之崗位職責的不同,基層民警對公安宣傳工作認識不夠,從而導致面對媒體時表現出“過冷”和“過熱”兩種截然不同的態度。“過冷”者認為宣傳就是吹捧,就是表現,就是出風頭。積極宣傳無異于“槍打出頭鳥”,所以能少宣傳就少宣傳,能不宣傳最好不宣傳。因而面對媒體,要么拒絕宣傳、拒絕采訪;要么不聞不問,聽之任之。而“過熱”者則認為只要有報道就是宣傳,由于缺乏保密意識和對宣傳紀律不夠了解,面對記者,過于配合或展示自我,缺乏必要的警惕性,往往一激動就無話不說,口無遮掩,對一些涉及公安重要工作部署、領導指揮決策、案件偵查手段、進展情況等工作機密也毫無保留,甚至影響整個案(事)件的偵破、處理進程,導致公安機密的泄漏和工作被動。
二是對媒體以偏概全。近年來,由于一些涉警事件的負面報道,基層民警動輒把媒體視為“洪水猛獸”,認為媒體記者就是專來“找茬”,專門挖警察違法違紀的猛料來曝光、炒作,以吸引廣大受眾眼球,嚴重破壞人民警察的形象,因此時時處處對媒體抱有一種敬而遠之的態度。
三是部分民警自身素質不高。部分民警工作中常常害怕面對媒體,遇到媒體記者采訪時,不知道怎么說、說什么,表現出手足無措,經不住提問,缺乏必要的應對經驗,甚至失去基本的禮節。特別是面對一些重大案(事)件或涉警負面報道,總是一味拒絕,但又說不出拒絕的理由;有的拒絕不了就伸手擋記者的鏡頭,抽記者的膠卷,嚴重的甚至惡語相加,甚至發生肢體沖突。
四是輿論引導力量薄弱。輿論宣傳隊伍不健全,素質不高,投入少。主要表現為很多單位沒有相對穩定的宣傳報道員和網絡評論員隊伍,即便有大多也是內勤兼任,僅局限于工作信息報送。不能以公安機關的中心工作和宣傳重點來撰寫稿件、攝影拍照,致使公安輿論引導工作難以收到事半功倍的社會效果。
五是正面宣傳力度不夠。主要表現為個別單位領導對公安輿論宣傳工作重視不夠,宣傳形式、內容和渠道單一,在形式上多局限于報紙文字新聞,在內容上也著重于破獲的大要案件,在渠道上僅依靠本地報紙,沒有從戰略的高度對公安機關形象作整體的宣傳和塑造,使公安機關雖為維護社會穩定、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付出了艱辛乃至流血犧牲,卻不為廣大人民群眾所了解,難以贏得群眾的支持和理解。
六是涉警輿情控制力不強。個別單位因主動引導輿論的意識不強,對涉警的負面新聞輿情存有麻痹、無所謂等不良思想,尤其對網絡上出現的涉警負面輿情,更是極少關注。一旦出現負面新聞時,該解釋的不解釋,對調查結果也不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公開報道,沒有抓住澄清負面輿論的最有利時機,導致輿情引導不夠及時、控制不夠有力,有的甚至因處置不當導致炒作升級,事態擴大。
四、如何應對媒體和化解負面報道危機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防火”勝于“滅火”,當危機發生以后,對警察形象的損害往往已經造成。這時再盡力去“補救”,是作為“消防員”在挽回損失。因而,最大程度減少危機損失和影響的做法便是避免危機的發生。由此可見,公安機關的決策者應當樹立未雨綢繆的意識,及早發現危機的端倪,防范未然。在危機應對中通過科學分析做出事前預測和判斷,從而將事件控制在醞釀、萌芽狀態,在不被人察覺中將危機化解。具體地講,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要正確認識公安機關與新聞媒體之間的關系。思想是行動的先導,要提高民警應對媒體的能力,首先要讓民警明白公安機關與新聞媒體之間的關系。開放的社會,任何組織的生存和發展都離不開與外界的交流。公安機關與社會各界的交流,既是自身生存發展的需要,也是為了讓社會公眾知曉并了解公安工作,為公安機關服務社會、服務公眾提供幫助,完成公安機關對社會服務的功能和職責。要履行這些功能和職責,必須依靠信息的傳播,需要一種公共的窗口,而日益發達的媒體便承擔起了引導社會輿論的特殊功能。如在遇到重大自然災害、突發事件時,警方需要通過媒體的及時宣傳和警示,讓群眾了解事件真相,從而及時有效地避免謠言,防止社會恐慌和引起其他不必要的傷亡或損害;在日常打防工作中,警方可以借助媒體來對一段時間內的多發案件或打防重點進行宣傳,指導群眾做好自我防范;在社會綜合治理過程中,可以通過媒體的廣泛宣傳,引導調動民眾參與群防群治,有效整合社會各方力量,共同打擊違法犯罪。而公安機關的工作性質決定了其打擊、防范或破案情況往往也是大眾所關心、媒體想追逐的“焦點”。所以,從某種角度來說,公安機關與新聞媒體之間應是一種相互影響、互利互惠的關系。
二要全面提升民警的綜合素質。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正式施行,基層公安民警應對國內外媒體記者的機會和壓力將越來越大。廣大民警必須充分了解和認識公安宣傳工作的重要性,掌握新聞報道的規律特點,掌握與傳媒打交道的基本方法與技巧,才能在面對媒體時得心應手,游刃有余。重點可從五個方面入手:一是開設警察公共關系理論課程,讓民警懂得警察公共關系的重要性,掌握公共關系的基本理論和公共關系技術,提高民警的管理水平和決策能力,增強與人民群眾的良性互動。二是加強警察形象教育,讓民警以良好的人民警察形象示人,同時要教育民警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確保規范執法,杜絕冤假案錯案現象的發生。三是開展形式多樣的演講比賽、出勤點評等,讓每位民警都能直接參與到演講、點評等活動中來;也可以模擬一些突發事件現場,預設一些問題,讓民警在眾人面前“接受”采訪,以提高民警語言表達能力和思維反應能力。四是提高民警的寫作能力,鼓勵民警多看書、多學習,多練習寫作,每名民警至少應了解公安新聞宣傳稿的基本撰寫要點,懂得哪些能說、哪些不能說。五是要加強案(事)件現場處置演練,規范警戒區域設置,以及如何禮貌處置、接待現場的記者等(如對有記者想采訪現場辦案民警,可以委婉地告知:案件尚在偵查之中,暫不方便接受采訪,如有疑問可直接與上級主管部門取得聯系等)。通過有針對性地開展個人形象、儀態及語言表達藝術的教育培訓,逐步引導民警“學會接待記者、學會撰寫稿件、學會語言表達、學會應對處置”。
三要加強重大案(事)件現場的新聞管理。新聞管理成功,可以有效地引導輿論;管理失敗,不僅會引起社會恐慌,同時還會給整個工作造成被動。重大案(事)件是記者普遍追逐的新聞點,一旦發生,記者必然會第一時間到達現場。憑記者的職業,他們會想方設法打探案(事)的內幕,而此時如果得不到官方的正面回應,為了滿足群眾的知情權,必然會通過非正常渠道獲取事件信息,這樣道聽途說往往會讓事件偏離軌道,甚至引發不安定因素或社會恐慌。筆者認為,科學處置突發事件,關鍵是要在突發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及時向公眾發布有關事件的相關信息,有效引導和提醒公眾做好防范工作,滿足公眾了解事件的需求,保障公眾的知情權。讓正面聲音成為信息的主渠道,止謊止慌,安定人心,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取得公眾的理解與支持,樹立起“責任公安”的良好形象。重點是要把握時機,正確引導。突發事件的新聞處置工作必須及時、客觀、準確、穩妥、有序。事件發生后,所轄公安機關在接到警情時,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上級公安宣傳部門,讓公安宣傳部門盡量搶在媒體前介入事件,將負面影響消滅在萌芽狀態,將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公安宣傳主管部門接報后要迅速到達案(事)件現場,主管領導堅持靠前指揮,在及時詳細地了解事件基本情況后,立即報告給上級領導和指揮部門;及時與地方宣傳部門取得聯系,確保在新聞管理和輿論引導上得到強有力的組織支持;加強與媒體的協調和聯絡,確保正面聲音和該發的新聞能發出去,該控制的報道能控制得住。同時,要協調和加強現場新聞控制和管理,關注輿情動態。現場領導和處置民警要有高度的敏感性和輿情控制意識,擴大警戒范圍,清理無關人員,對現場媒體記者要認真核對身份證件,對未經批準的媒體記者一律不允許現場拍照和采訪。其間,要密切關注報紙、電視和網絡報道情況,并充分做好應對準備。必要時在征得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后,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準確、清晰、坦誠向公眾解釋事件的基本情況,以正視聽。
四要妥善化解涉警危機事件。涉警危機事件一般是指民警的不當行為引起的警察整體榮譽嚴重受損的事件。妥善化解此類事件,重點要把握三個階段。一是事件的發生階段,這也是化解危機的最佳時機。這時候,民警的不當行為已經發生,媒體已得知并進一步收集情況,公安機關要站在警察公共關系大局應對,以積極的態度應對來自媒體的各種質詢,有針對性地向媒體做好說明解釋,并主動提供改錯、查處、整肅等正面信息,促使媒體放棄進行炒作性報道的打算。與此同時,要做好應對危機爆發的各種準備工作。二是如果前期處置不當,危機事件已經爆發,此時媒體報道強度突然升級,報紙、網絡全面關注事件,公安機關必須立即啟動危機公關機制,對輿情進行深入分析,并借助權威媒體發布“官方”聲音。對媒體的誤會和訛傳、謠言,要展示有利證據予以澄清;對因民警不當行為造成危害的,要誠懇道歉,表示出認真改錯和全力查處的態度;對情況不明、責任不清的事實,應表達認真調查、決不護短的姿態。三是在危機持續階段,公安機關要繼續向媒體通報查處、善后情況,為“亡羊補牢”而采取的整肅措施,爭取社會公眾的進一步諒解;還可以組織策劃一些具有正面轟動效應的新聞宣傳事件,轉移媒體和公眾的注意力,盡早結束危機持續狀態,使公安機關的聲譽和公信力得到修復,并建立起關心和維護群眾利益的積極形象,重塑公眾對警隊的信心,最終轉“危”為“機”。
五要擺正心態,虛心接受媒體監督。面對傳媒的監督,既要反對那種把輿論監督認為是“無事找事”、“給公安抹黑,給穩定添亂,影響工作開展”等錯誤認識,又要反對那種面對輿論監督膽戰心驚、被動應付的消極做法。要保持穩定的心態,正視監督,善待記者,有理有節。一方面要深刻認識新聞輿論監督的重要性,即有利于督促問題的解決,防范問題的發生,抑制公安民警的腐敗,確保公正執法,有助于為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注入生機和活力。另一方面更要虛心接受、及時處理。特別是在發生涉警負面報道時,要按照上述危機事件處理方法積極主動地配合公安宣傳部門開展工作,正確面對,切忌閉門謝客,敷衍塞責,推諉扯皮,這些做法等于主動放棄為自己說話和主動引導輿論的機會,使自己處于更加被動的境地。要學會以開放、寬容的心態面對記者,坦誠相對,贏得主動。對影響形象的突發性事件,要積極開展調查,盡快弄清事件真相,并配合主管部門通過正常渠道及時給媒體和社會公眾一個滿意的說法,防止連續報道和蓄意炒作。
六要加強媒體交流。作為交管部門宣傳工作人員,應具備與媒體溝通交流的能力,善于和媒體打交道、交朋友。要做到這一點,前提是信任,方法是溝通。要抓主流、重點媒體,針對不同媒體設置不同的宣傳主題。同時,不僅有較強的文字表達能力,還要具備較強的公關能力,善于為記者服務,為媒體服務,要站在記者的角度,幫助他們選素材、找新聞點、定標題,將心比心、以心換心,以真誠取得信任,是溝通更順通。另外,要適應媒體發展趨勢,變動宣傳為主動宣傳,主動尋找與媒體的契合點,從而抓住選題作正面宣傳,與媒體開展共建開展活動、聯誼活動、文化體育競賽活動等,在活動中增進了解和友誼,達成共識,形成共鳴。
七要及時主動報道。負面報道一直備受關注,媒體炒作,觀眾愛看。對此,公安機關要改變 “拖”、“壓”、“瞞”的回避態度,正視新聞輿論的監督。在負面報道形成后,要直面問題和失誤,積極組織力量開展調查,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公開報道處理結果和后續整改措施,切忌敷衍,掩蓋。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這是妥善解決危機的最根本原則。犯了錯誤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敢承認錯誤。從危機公關的角度來說,只有堅持實事求是、不回避問題,勇于承擔責任,向公眾表現出充分的坦誠,才能獲得公眾的同情、理解、信任和支持。主動引導輿論朝有利于公安工作的方向發展,防止蓄意炒作。發現負面報道與事實不符,則要迅速查清原因,在第一時間召開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等,把真相公之于眾,以正視聽。同時,啟動維權機制,對刻意炒作、歪曲事實制造轟動效應的新聞媒體,要依法予以追究,主動保護民警的合法權益。要以爭取時間、爭取主動為原則,在公安機關內部建立輿情分析通報機制、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和形象危機公關機制,定期分析新聞媒體關于公安機關的輿情動態,了解社會公眾所普遍關注的熱點、焦點問題,對于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及時提出應對措施,有計劃、有步驟地運用各種合法、合理的手段應對負面報道,保持良好的公安輿論環境。
八要開門納諫,廣開言路。通過召開警民懇談會、問卷調查、警風警紀監督員座談會等形式,廣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警風監督員對公安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做到評議工作不護短,處理問題不回避。針對查擺出來的問題,要及時落實整改措施,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警風監督員的提案、意見和建議要認真答復,切實解決廣大群眾最直接、最關心的問題,做到事事有落實,件件有回音。
文章來源:《新聞研究導刊》——重慶北部新區公安分局:莫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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